聊聊電影名稱與商標權那些事兒

最近宅在家,筆者又補了不少老電影,不得不說經典就是經典,許多電影只聽名字就能夠想起來其經典片段,而這些電影名稱也伴隨了我們許多人的童年和青春,而電影名稱和商標,卻並非歲月靜好,彼此共存,時常你爭我奪,相互廝殺。本文將就電影名稱與商標權的那些事兒跟大家聊一聊。


01 電影名稱是否就是商標?


要談電影名稱與商標,就首先要明確商標的實質含義,商標本質是一種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工具,其核心在於識別來源;而電影名稱則是作為影視作品的一部分,其作用往往是作為作品的概括,為影視作品提供“畫龍點睛”,一般情況下,電影名稱並不用來識別電影製品人、出品方。

二者本質上的區別可以產生以下後果:1.如果電影作品名稱與某一註冊商標權構成相同,其電影名稱的使用並不一定侵犯商標權;2.電影名稱使用不能當然獲得未註冊商標相關權利。

當然,如果製片方認為電影具有識別出品人來源的作用,將其註冊成為商標,則電影名稱則可能因註冊而獲得商標權。但這種商標權仍然不當然通過電影的發行和放映而取得商標使用的效果。


聊聊電影名稱與商標權那些事兒

《功夫熊貓》海報

例如在(2014)民申字第1033號 “功夫熊貓”案中,申請人註冊了“功夫熊貓”商標在電影製作類商品服務上,而被申請人拍攝了名為“功夫熊貓2”的電影作品。而最高院認為,被申請人夢工廠公司製作完成相關電影后,將其“dreamworks”標識顯著地使用於其電影、電影海報及其他宣傳材料中,用以表明其電影製作服務來源是“dreamworks”。由於《功夫熊貓2》使用“功夫熊貓”字樣是對前述《功夫熊貓》電影的延續,且該“功夫熊貓”表示的是該電影的名稱,用以概括說明電影內容的表達主題,屬於描述性使用,而並非用以區分電影的來源。

由以上可知,在商標權和電影作品名稱的競合時,商標權並不當然能夠禁止電影名稱名稱的使用。其認定核心仍然要落實到商標的實質,也即對方的使用是否實際能夠構成公眾的混淆。


02 電影名稱能否影響商標註冊?


(1)在先權利的選擇

雖然電影作品名稱與商標從形式上和功能上均具有明顯差異,卻有一個共同點,即二者在使用過程中會不斷凝聚商品化權益,可能形成一個具有商業價值的標識。尤其是電影作品在上市時,均會投入較大的宣傳成本,使其具有較大知名度。此時註冊人對電影名稱進行註冊,明顯能夠藉助電影名稱知名度達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而著作權人面臨這種情況應該如何維權呢?《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的在先權利衝突能構成商標註冊阻卻事由。如果電影著作權人利用在先權利衝突擬否定註冊人的註冊,該主張何種“在先權利”呢?

著作權通常是不可行的。電影名稱通常精悍短小,部分甚至以單字構成,不足以構成一個具有思想表達的作品,因而無從談起著作權。知名商品專有名稱也不一定成立,電影作品的“知名”認定往往採用較為嚴格的標準。而此時權利人可以主張其電影名稱在先的商品化權益。

(2)電影作品的商品化權益

商品化權益是一種將相應的無形標誌與商品結合而由此獲得的商業機會和商業價值的權利。其雖然並非我國明文規定的權益,但是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在特定情形下,尤其在電影作品著作權人無其他在先權利能夠主張時,通常對商品化權利採用認可的態度。2017年,最高院出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對知名度較高的作品名稱明確進行保護。

例如在(2018)京行終3627號案件關於“007”的商標的異議決定行政糾紛案,申請人為“007”系列電影的著作權人,對被申請人提出註冊的“007”等商標提出異議,後註冊人因不服商標局的相關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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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宣傳海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電影的名稱和電影中的角色名稱“007”“JAMESBOND”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且“007”與“JAMESBOND”之間已經形成對應關係,其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丹喬公司對於電影名稱及電影中的角色名稱付出了智力創造和商業投入,且該投入能為丹喬公司帶來商業價值、商業聲譽、社會信譽等利益。丹喬公司作為“007”系列電影的著作權人之一,其有權就電影的名稱和角色名稱主張在先權益保護。

(3)電影名稱的商品化權益的限度和邊界

這種商品化權益的承認並非是無限的,有一定的限定和邊界。根據《規定》第二十二條對作品名稱構成在先權益保護明確規定了幾個條件:第一,在著作權保護有效期內;第二,較高的知名度;第三,易於使相關公眾產生對商品來源的混淆。然而針對電影作品來說,其判斷能否構成在先權益卻更加複雜一些,例如對於其知名度的判斷,出於電影作品本身的特殊性,上映時通常均會投入大量推廣,因此其知名度的判斷往往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此點筆者後續將專門撰文闡述。另外,公眾混淆在實踐中也是較大的爭議點。

除了以上的要件限制之外,實際實踐中,出現法律明確規定的在先權利和商品化權益並存時,法院也往往以法律明確規定的在先權利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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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馴龍高手》海報


在(2017)京行終3857號北京高院的“馴龍高手”案中,雖然電影作品著作權人依然主張了商品化權益,但是由於其已經將“HOW TO TRAIN YOUR DRAGON”註冊為商標,所以法院引用了原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即在先註冊商標衝突,來對註冊行為進行了評價,而並未支持著作權人的商標化權益訴求。

總體來說,電影名稱和商標權雖然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更加有區別。電影出品人預感作品將大賣時,應當及時做好商標佈局,避免自身創作元素被他人搶注,而商標註冊人也要注意自身商標避免與知名電影作品撞車,產生“搭便車”、“傍名牌”甚至是惡意搶注之嫌;商標權利人也要注意合理維權,防止將不構成商標使用的電影作品名稱作為維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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