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普法】硬核保護野生動物,這些行為要被追責!(三)

新冠肺炎的肆虐蔓延,將野生動物的全面保護提上前所未有之高度,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相關法律法規正在逐步修改完善,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部履行公益訴訟職能,梳理現行法律,將妨害野生動物保護要被追責的常見行為整理如下:

18.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1條

19.未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

由海關、公安機關、海洋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2條

20.未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的野生動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3條

21.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

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3條、《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59條

22.未履行審批手續,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採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4條

23.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准文件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准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5條

24.違反動物防疫法律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動物防疫法》第84條

上述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即行為人前述妨害野生動物保護的行為若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的,不但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行為人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即便行為人妨害野生動物保護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要其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供稿:張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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