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消防工程師備考-建規中有關甲乙類廠房的防火要求-雲峰消防

下面總結一下建規中有關甲乙類廠房的防火要求。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建築面積不大於300㎡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


2020消防工程師備考-建規中有關甲乙類廠房的防火要求-雲峰消防

3.3.4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爆牆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牆佈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類中間倉庫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麵積應符合本規範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定。

3.3.8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時,可一面貼鄰,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等標準的規定。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窗。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

3.6.1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並宜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採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3.6.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洩壓設施。

3.6.5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採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洩壓面積。頂棚應儘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3.6.6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採用不發火花的地面。採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2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並易於清掃。

3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採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採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佈置在單層廠房靠外牆的洩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牆的洩壓設施附近。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佈置。

3.6.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牆設置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

3.6.10 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牆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並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3.6.11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3.7.2 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1 .甲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

2 .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3 .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4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4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3.7.6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築高度大於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廠房,應採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5.2.1 在總平面佈局中,應合理確定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將民用建築佈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

7.1.3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高層廠房,佔地面積大於3000㎡的甲、乙、丙類廠房和佔地面積大於1500㎡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9.1.2 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在循環使用前應經淨化處理,並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為甲、乙類廠房服務的送風設備與排風設備應分別佈置在不同通風機房內,且排風設備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佈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9.2.2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採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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