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9日,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提起公訴
經審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因國某某的丈夫康某某僱傭勾機挖開鴨舍必經道路一事遷怒國某某,並施以毆打,致身體損傷,經赤峰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國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1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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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21:00:36 寧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9日,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提起公訴
經審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因國某某的丈夫康某某僱傭勾機挖開鴨舍必經道路一事遷怒國某某,並施以毆打,致身體損傷,經赤峰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國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1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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