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後修改:疫情突發,採購的口罩、消毒水,沒有發票能入賬嗎?

寫在前面: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一品稅悅,之前的一篇原創財稅文章《疫情突發,緊急採購的口罩、消毒水,沒有發票能入賬嗎?》得到了大家的廣泛關注,由於這篇文章寫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9號、10號文件出臺之前,所以,有一些新政策沒有寫到文章中,怕誤導大家,心裡一直惴惴不安,由於這段時間在家辦公,其實是感覺比在公司上班更累,一直也沒時間更新,今天恰逢週六,早早起床更文,希望能與大家共享新政,共同進步!文中配圖為春節前去成都時拍攝,好懷念可以自由出行的日子,估計這樣的日子快來到了,盼望著,世界人民都早日遠離瘟疫!

問題一:疫情突發,單位緊急採購了口罩 、消毒水,採購渠道不同,沒有發票能入賬嗎?

解析:可以入賬!做賬和稅務處理是兩碼事!企業日常經營中,真實發生的業務,沒有發票,可以白條入賬,這是做賬的要求,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

但是為什麼很多企業都要求發票入賬呢?這是稅務的要求,會計上可以拿白條入賬,但是有的白條,稅局並不認可,需要彙算清繳的時候納稅調增,對於企業來說,發票可以起到抵稅的作用,因此,不難理解為什麼企業要求發票報銷了。

問題補充:沒有取得發票,能否按規定稅前扣除?

解析: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

(1)從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含個體戶)購進口罩,需要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從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購進口罩,一次性不超過500元,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中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

(3)從境外購進口罩,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可以不取得發票)

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可以按規定賬務處理,但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新政後修改:疫情突發,採購的口罩、消毒水,沒有發票能入賬嗎?

問題二:疫情突發,單位採購了口罩 、消毒水,口罩發給員工,怎麼入賬?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修改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第二章第十條“(二)防禦缺氧空氣和空氣汙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相關規定,公司集中採購發放給員工的口罩可以作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根據領用人員所屬部門劃分)等—勞動保護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取得專票的話,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貸:銀行存款等

購買的消毒水用於企業整體辦公環境消毒的話,一般是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核算。

問題補充:防疫期間,口罩等防護用品屬於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並實際屬於工作必備的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給員工時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公司若買不到口罩,發放現金補貼,讓員工自行購買,此時可計入福利費核算,需併入員工的“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新政後修改:疫情突發,採購的口罩、消毒水,沒有發票能入賬嗎?

問題三:疫情突發,單位採購的口罩、防護服對外捐贈了,怎麼入賬?

補充新政: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單位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商品-口罩

由於免徵增值稅,因此,如果購買時取得了專票,進項稅額需做轉出處理。

補充案例:某企業一般納稅人購買不含稅價值100萬元的防護服,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捐贈給當地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如何做賬務處理?

1.購買時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防護服 1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萬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113萬

2.用於捐贈時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防護服13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萬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治) 113萬

貸:庫存商品-防護服 113萬

說明:

1、企業直接對外捐贈的一般不能所得稅前扣除,彙算清繳的時候需要全額納稅調增。

2、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才能稅前扣除。(還需要取得合規的票據才能扣除,合規的票據包括: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

3、企業發生的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的公益性捐贈則可以全額扣除,比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再比如:這次應對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新政後修改:疫情突發,採購的口罩、消毒水,沒有發票能入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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