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這種錯誤觀念千萬別有!不然很可能損失十幾萬補償

城鎮、街道辦事處、村社、拆遷公司都沒有徵地的權利,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但是,市、縣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不能直接徵收土地,未經批准徵收土地是違法的,這一點鮮為人知。這實際上這是我們被徵收人用來確定是否非法徵收的第一個關鍵證據。

徵地拆遷中,90%的人都有的錯誤觀念,您有嗎?

“市縣國土資源部可以徵地嗎?”“市、縣行政機關來徵收土地。這是合法的嗎?”許多被徵地的人一聽說土地是由市、縣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征用的,他們就認為肯定沒問題。其實不然,魚目混珠的事情多了去了。90%的人對《土地管理法》關於行政機關可以徵收土地的規定感到困惑。

徵地拆遷中,這種錯誤觀念千萬別有!不然很可能損失十幾萬補償

毫無疑問,市、縣行政機關有徵地的權力,但是沒有批准是沒有徵地的權利的。徵地必須經省級行政機關或者國務院批准。請注意,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無權直接徵收土地。

嚴格地說,批准徵收土地的行政單位是省級以上行政機關或者國務院;市、縣行政機關只是發起和組織實施的單位。這是許多人容易誤解的兩種情況。下面我為您具體解答。

法律規定,市縣級行政機關必須獲批後才可徵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市縣級行政機關及其他單位不經合法流程就進行徵地,是違法的。必須要拿到了省級以上行政機關的徵地批文,才能執行具體的徵地流程。否則就是違法徵收,您可以拒絕徵地和簽字。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市、縣行政機關和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序徵收土地是違法的。

必須要得到省級以上行政機關的土地徵用的批准文件,才能實行具體的徵用程序。否則徵收是違法的,你可以拒絕徵收土地和簽字。

在這一步中,很多人因為對相關法律不熟悉而被動地放棄了知情權,這就導致了當徵收方違法時,他仍然認為一切都是理所當然的。或者不敢大膽指出徵收方的違法行為,也不敢要求徵收人提供合法的徵收程序。

徵地拆遷中,這種錯誤觀念千萬別有!不然很可能損失十幾萬補償

所謂“一步錯,一步錯”,就是因為徵收方已經非法徵收,你不知道或者沒有及時提出法律申訴,那麼接下來的非法徵收,你將很難找到或者處理。在這樣一個錯誤的思想指導下,利用法律賦予你的合法權利,獲得更高的賠償,這難道不是痴人說夢?少幾十萬的補償費是很正常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記住!市、縣級行政機關可以自主批准徵地的情況只有一種

《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行政機關批准。

可以看到,在徵地方面,市縣級行政機關可以自主批准徵地的權限是很小的。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徵地則需要省級行政機關或國務院批准。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徵地批文。

假如沒有徵地批准文件來徵地,那就是很典型的非法徵地行為,可以依法起訴。

徵收這些土地需要國務院和省級行政機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用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地拆遷中,這種錯誤觀念千萬別有!不然很可能損失十幾萬補償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徵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機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用農用地的,先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也就是說,徵收基本農田,哪怕是一寸土地,都要經過國務院批准。在許多地方,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徵用、剷平、毀壞農民耕地用於建設的。這是違法的。一旦提起訴訟一告一個準。

徵地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行政機關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的土地,經縣級以上地方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行政機關公佈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收補償登記。

這是市、縣行政機關在徵地過程中的其他職權。是徵地的發起人、組織者和執行者,而不是徵地的批准單位。土地徵收的核心權力屬於省級行政機關和國務院。

土地資源等部門會組成徵收指揮部,具體執行徵地工作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雖然不能在沒有批文的情況下進行徵地,但是它又是獲取批文後徵地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

一般來說,是規劃部門、城鄉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部調動人員,共同組成熟悉的拆遷辦或徵收辦、徵收總部等,開展徵地工作。

有時,徵收人也會將權力下放給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但必須有嚴格的授權文件,並蓋章簽字。沒有這些嚴格的法律程序控制,就會出現大量的非法徵收和強制拆遷,損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

徵地補償不合理,徵地指揮部也解散了,找誰來談補償?

這種聯合辦事處將在土地收購完成後取消。一些當事人在土地收購結束後的幾年後,才採取合法途徑對土地收購指揮部提起訴訟,結果發現指揮部已經人去樓空。因此,當徵地補償不合理時,必須儘快啟動司法程序,維護其合法權利。

徵收總部解散後,還可以向市、縣行政機關提出徵地補償不合理、不合法的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才可以發起徵地。因此,市、縣行政機關是我們口中的徵收者。在徵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是我國徵地補償的主要對象。

記住,一定不要錯過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法定時效,通常在公佈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後,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6個月後提起行政訴訟。面對非法徵收行為時,我們絕不能忍氣吞聲,假裝不知道,最終的利益受損的還是你們自己。

當一個接一個的家庭被徵收方攻擊並被迫簽署協議時,最終徵收方找到了你,你會發現你被孤立了。最後你能依靠的只是法律手段,再錯過這個“護身符”,你的徵地補償權是很難爭取到好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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