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疑似賄賂交警到小區周邊抄牌 業主舉報後被拘10天提行政訴訟

原標題:物業疑似賄賂交警到小區周邊抄牌 長沙一業主舉報後被拘10天提行政訴訟

2019年6月28日,湖南長沙業主孫特穎在未經核實、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在多個小區業主微信群發佈“物業2萬元重金聘請交警中隊在小區周邊抄牌”等言論,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調查認定上述言論不實,最終以涉嫌尋釁滋事將其行政拘留10日。

孫特穎不服,將對方告上了法庭。2020年3月12日下午,該案在長沙鐵路運輸法院開庭。

3月12日,因不服嶽麓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孫特穎提起行政訴訟。庭審直播現場截圖

物業疑似賄賂交警到小區周邊抄牌 業主舉報後被拘10天提行政訴訟


涉嫌尋釁滋事 業主被拘10日

孫特穎系長沙市嶽麓區陽光一百小區業主,他的另一個身份是陽光一百小區首屆業委會(尚未完成備案,訴訟中)副主任。

2019年3月,孫特穎與鄰居秦先生在物業辦公用房的垃圾堆偶然發現兩大袋紙質資料,這些資料包括蓋有“陽光壹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印章的利潤表、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簽名的情況說明以及多個月份的由物業公司財務經理胡美珍簽字的會計報表。

他們還發現,其中有一張OA單內容涉及陽光壹佰物業發展物業公司疑似動用地庫維修基金請交警到小區周邊道路抄牌。

2019年6月23日,有業主在小區微信群發佈交警部門在小區道路抄牌的視頻,孫特穎遂在微信群發佈了之前意外撿到的OA單,並說“這2萬塊只是一次,後期是常態”。6月24日,孫特穎在網絡上發佈《舉報陽光壹佰物業疑似賄賂嶽麓區交警中隊對小區抄牌》,並附上上述OA單,該文次日被刪除。

2019年6月26日,長沙陽光壹佰物業公司總經理助理陳順偉報警。次日晚間,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將孫特穎傳喚至嶽麓派出所。

6月28日,嶽麓分局以孫特穎涉嫌尋釁滋事為由作出了嶽公(麓)決字(2019)第113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行政拘留10天。

該行政處罰決定提到,6月23日,孫特穎在未對相關情況核實,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利用加入的多個微信群發佈“物業2萬元重金聘請交警中隊在小區周邊抄牌”、“這2萬元只是一次,後期是常態”、“給交警的溝通費”等未經核實的信息,並配以不相關的小視頻,造成群內不明真相的群眾大量點擊、評論。經調查,孫特穎所說的“交警中隊收受賄賂”內容不實。

物業疑似賄賂交警到小區周邊抄牌 業主舉報後被拘10天提行政訴訟


3月12日,孫特穎整理在物業辦公用房撿到的資料。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負責人不出庭 審判長髮司法建議

不服嶽麓公安處罰決定的孫特穎把對方告上了法庭,這是他第一次打行政官司。

2020年3月12日下午,該案在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並進行了直播。

法院原定的開庭時間為12日下午14:00,儘管審判長、陪審員、原告、被告代理律師等人早早到達了法庭等候,但被告嶽麓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卻遲到了。

在審判長的催促下,12日下午14:15許,被告委派了嶽麓公安分局嶽麓派出所民警(該案件的辦案人員)王成豪到庭參加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被告代理律師李小華解釋,他們在開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行政機關負責人有公事衝突不能到庭參加庭審的情況說明。

就此原告代理律師張群林提出異議,該情況說明出具時間是2020年1月18日,當時開庭時間並未確定,這是不合法的。建議法院向被告的上級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審判長問被告代理人:“我們的開庭通知是2020年2月27號發的,你們在1月18號,怎麼就知道今天有事?”

被告代理律師李小華解釋,他們先後兩次收到法院傳票後均與他們單位負責人行程對比後,由於負責人行程已經安排,開庭時間與公事有衝突,故出具了該說明,並非故意推脫。因第一次收到法院傳票時已經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故在第二次收到傳票後並未補交負責人不能到庭參加庭審的情況說明。

被告代理人王成豪補充說,有需要可以再開。

最終,審判長認為,被告的說明是通用的,哪天開庭都可以用,敷衍法院,必須發司法建議。

法院採納了原告方面的異議,同時張群林申請法院將上述情況在判決書中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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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下午,孫特穎和其代理律師張群林在長沙鐵路運輸法院門口。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律師稱處罰決定缺乏事實依據

庭審中,嶽麓公安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是否合法,成為案件爭議焦點。

被告嶽麓公安分局在行政處罰決定及答辯狀中均提到,“經調查,孫特穎說的’交警中隊收受賄賂’內容不實”。

在法庭調查階段,張群林律師問,據《湖南行政程序規定》第78條,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交警中隊收受賄賂”內容不實的依據是什麼?

“原告本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及書證作為認定的依據,在決定書中已經予以說明。”被告代理律師李小華回答說。

李小華提到,交警隊按照規定,完全可以自查。孫特穎把撿到的材料發佈到網上,是為了讓不知情的人關注這個信息,大前提是,你自己核實了沒有?

孫特穎公佈在業主群內的OA單申請人名為“龍悅”。記者瞭解到,龍悅系陽光壹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人事經理助理,其於2019年6月27日下午,作為證人接受了警方詢問。警方向其出示了上述“工作呈報”,龍悅回答,“與該件有點相似”,同時表示,呈報接收者7人中,有四五個是(地產)開發公司的,與物業公司無關。

龍悅否認了物業公司向交警送禮請其抄牌,“從程序上很難,兩萬元買10次抄牌,我也不信。還有就是從維修基金中列支,更是不可能的事。”

此外,孫特穎的鄰居秦先生在警方詢問筆錄中表示,相關材料是他與孫特穎在2019年3月中旬在物業公司3樓的樓梯上見到的,“當時還撿到了一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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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特穎撿到的長沙陽光壹佰物業公司涉嫌行賄交警的工作呈報OA單,利潤表、會計報表。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撿到資料中還涉及多筆“行賄記錄”

孫特穎向上遊新聞(微信報料號:shangyounews)記者提供的上述OA單原件顯示,該OA單系一份“行政工作呈報”,標題為“關於促進地庫銷售事宜”,申請人為“龍悅”,申請日期為“2018-07-25”,公司名稱“長沙項目物業”。呈報內容顯示,“為了促進小區地庫車位銷售,現與區交警中隊溝通對周邊後湖路等道路進行停車管理(預計抄牌10次以上),發生費用20000元,此費用申請從地庫維修基金內支出”。

呈報接收者共有7人,包括“車軍輝、胡美珍、羅忻致”等。

記者調查瞭解到,上述人名基本屬實,羅忻致系長沙陽光壹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胡美珍系陽光壹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財務經理。

張群林律師提到,該OA單發起時間為2018年7月25日,經過層層批准,最終由公司領導楊玉玲在當日批准,意味著這筆錢的內部程序走完了,從時間上和形式上符合日常經驗。另外,所撿到的資料還包括多筆陽光壹佰物業公司向不同部門的“行賄記錄”。

張群林說,這些資料無論從格式來看,從涉及到的相關人員的真實性來看,均顯示其系物業公司製作的內部材料,孫特穎作為一個普通人自然對該工作呈報表的形式上的真實性表示確定無疑。

孫特穎向記者提供的“明細分類賬”顯示,該份賬單打印時間是2018年8月17日,共產生三筆費用,其中兩筆費用均註明交警,一筆借支日期為2018年7月27日,金額為2000元,一筆借支日期為2018年7月31日,金額為10000元,借支人均為長沙陽光壹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羅忻致。上述兩筆費用均產生於前述工作呈報之後。

對於上述證據,羅忻致在接受嶽麓公安分局嶽麓派出所調查時否認自己簽呈件,“用2萬元收買交警抄牌10次是一派胡言,是誹謗。”

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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