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簡介

2015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該法提出了很多新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制度,比如“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為生態環境執法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監管手段,而且這幾種執法方式可以並用,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可以通過打“組合拳”的方式及時制止環境違法行為。

新《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簡介

但是新《環境保護法》對於執法制度的規定都是原則性的,不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為了規範制度的實施以及讓執法有法可依,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新《環境保護法》的四個配套辦法應運而生。這四個配套辦法分別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今天我就對這四個配套辦法中的其中兩個做簡單總結和介紹。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共四章二十五條,解決了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查封、扣押的問題,在規範權力運行的同時,也降低了亂用、濫用查封、扣押的風險,其規定了查封、扣押的定義、明確了適用查封、扣押的範圍、具體對象、實施程序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共四章二十二條主要針對超標、超總量的情況實施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其明確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適用的情形,以及哪些情況報政府關閉,細化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實施程序等,規定了對企業後續的整改要求以及監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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