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涉“疫”案件罪名適用 助推落實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

最高人民檢察院

指引涉“疫”案件罪名適用 助推落實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

近日,最高檢相繼發佈五批共32件典型案例,為依法準確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引。典型案例涉及的主要包括妨害傳染病防治、製假售假、非法經營、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詐騙等犯罪,相關罪名在特殊時期的正確適用凸顯了刑事政策怎樣的導向?在司法適用中應把握哪些要點?典型案例的發佈在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有何作用?就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憲權和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

記者:在五批典型案例中,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認定的案件佔了相當部分,並明確提出,要注意區分此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此前,“兩高兩部”出臺《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也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了嚴格適用條件,典型案例的發佈體現了怎樣的刑事政策精神?對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適用應把握哪些要點?

周光權:刑法第3條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五批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在我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對其適用從主客觀方面都給予了嚴格限定,《意見》也要求從嚴把握。《意見》規定本罪在客觀上有特定的行為方式,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還要求其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後果;主體有特殊要求,分別為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另外,本罪是重罪,其行為手段要與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相當;行為人還必須具有故意,包括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報復社會、發洩不滿等動機,以其他方法惡意傳播病毒,情節惡劣,危害公共安全的。

實踐中,有的患者(包括確診和疑似病人)是出於對疾病的恐懼或者為了及時求醫問藥而進入公共場所,其傳播病毒的直接故意基本不可能存在。其間接故意在多數場合也很難認定,因為間接故意的“放任”要求行為人對發生危害結果是不拒絕、樂於接受的。因此,在這次防疫過程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況應當是罕見的個案,司法機關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依法從嚴把握。最高檢發佈的五批典型案例都貫徹了從嚴把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條件的精神,這對於精準打擊犯罪、貫徹罪刑法定原則有重大意義。

具體到實務中,如何嚴格按照刑法第330條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處理案件,還有一些問題值得研究:第一,如何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一般而言,傳染病防治法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均可作為認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依據。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發出的指令明顯違法的,就不能作為定罪的前置規定。第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衛生罪,行為必須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有危險才能定罪,對行為人僅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間傳播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第三,本罪同時規定了結果犯和危險犯,在造成危害結果的場合,可以認為其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係,本罪作為特別法條應當優先適用。

劉憲權:雖然當前處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但對於拒絕執行防疫措施行為的定性仍然應當持審慎態度。從《意見》到五批典型案例,實際上都是強調在法律規定框架內,準確適用刑法條文下的適度從重,其內容仍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在司法理念上,應理解並把握好“嚴懲”與“依法”的關係,防止“一刀切”。妨害疫情防控行為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情況只能是故意。時下大多數拒絕執行防疫措施構成犯罪的行為主要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性,而應謹慎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罪名。

對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適用,應把握兩個要點:一是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區別之一在於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者主要發生於“疫情防控期間”,而後者主要發生於“日常生活”中,這是基於兩罪所侵害的法益不同而決定的。需指出,對於拒絕執行防疫措施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之所以2003年“兩高”解釋規定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是因為2003年類似“非典”等乙類傳染病未被納入到按甲類管理的範圍。二是該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意見》明確只有兩種情形才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很多人忽視了《意見》規定這兩種情形是以“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為前提要求的。時下,有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則在態度上往往就是“放任”的,在導致傳染病傳播後果的情況下,即可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對於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界限存在的誤讀,二者區分關鍵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否持否定的態度。

記者:醫護人員衝鋒在疫情防控第一線,維護好他們的人身安全是司法、執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最高檢明確提出,要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一批典型案例中發佈了“湖北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涉疫情暴力傷醫案的處理體現出怎樣的政策適用要點?

劉憲權:相較於普通尋釁滋事案的辦理,涉疫情暴力傷醫案的司法適用要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應當依法加大對涉疫情暴力傷醫行為的懲治力度;二是將擾亂醫療正常秩序以及嚴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明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中的“情節惡劣”。在加大懲治力度方面,對於涉疫情暴力傷醫行為,雖然沒有因造成醫務人員輕傷以上後果或者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而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如果擾亂了醫療正常秩序,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特徵的,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並適當從重處罰。

《意見》規定,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但是,涉疫情暴力傷醫型尋釁滋事案中“情節惡劣”的認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普通尋釁滋事案中,行為人如若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兩人以上輕微傷的,方才符合“情節惡劣”的標準,構成尋釁滋事罪。在“湖北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中,儘管犯罪嫌疑人毆打被害人高某致一人輕微傷,但是,其擾亂醫療正常秩序,嚴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即構成尋釁滋事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將擾亂醫療正常秩序、妨礙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作為認定尋釁滋事罪“情節惡劣”的判斷標準無疑是合理的。

記者:五批典型案例中包括多個有關妨害公務犯罪的案例,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與公務行為均具有一定特殊性,這對準確認定妨害公務犯罪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周光權:對於妨害公務罪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刑法第277條規定執行,疫情防控期間對本罪的適用也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對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必須結合疫情防控的實際進行理解。執行公務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立法解釋對此有明確界定,除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人員外,還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等。在此次戰“疫”過程中,大量居(村)委會、社區等組織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上述組織中的人員,屬於“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這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相關法律要旨中有所明確。第二,公務執行必須合法,被告人才可能成立本罪。為有效阻斷病毒傳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級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包括加強對重點疫情發生地區返回人員排查、登記、隨訪、重點追蹤等。對於類似的公務執行活動,相關組織和個人依法負有配合的義務。但是,對於採取明顯超出必要限度、嚴重侵害公民基本權利手段的,當事人為此與社區管理人員發生口角糾紛後廝打,不宜認定被告人構成妨害公務罪,可以根據其行為性質和危害後果,準確認定法律責任。確實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予以追訴。

劉憲權:妨害公務罪的適用在當前疫情防控期間確實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第一,該罪的對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根據刑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的對象僅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這三類人員。《意見》根據立法解釋,專門規定了三類妨害公務罪的對象,其中將一些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納入了該罪的對象範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意見》規定“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必須是“受國家機關委託”。第二,該罪“公務”的認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公務行為必須是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的行為,在具體認定時要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前置性法律法規,並結合各地的相關公告,從執行“公務”的主體是否適格、行使的權力是否正當、“公務”內容是否合法、執行“公務”的程序是否正當等方面綜合評價認定。

記者:疫情發生以來,口罩、醫用酒精等防護物資引人關注,黨中央明確提出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典型案例中涉及口罩等防護物品的犯罪主要有四類,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突出嚴懲此類犯罪對於維持市場秩序穩定和當前的疫情防控發揮著怎樣的作用?

劉憲權:自疫情發生以來,製假售假、哄抬物價、坑蒙拐騙等妨害疫情防控行為時有發生,依法從嚴懲治涉及口罩、醫用酒精等防護物品的犯罪,符合當前疫情防控要求,對於維護市場穩定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起到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當然,隨著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也要注意準確把握刑事政策,統籌考慮穩定市場秩序與恢復市場活力,為復工復產提供司法保障。商品(特別是防護物品)的價格穩定,不僅關係到市場秩序的穩定,也關係到市場活力的恢復和復工復產效率的提升等。所以,對於這類案件的辦理,需要綜合考量實際情況,精準把握政策,準確適用法律。

周光權:在防範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確保防治、防護用品、物資質量可靠,確保相關物資的流通有序,是刑事司法不可迴避的問題。對於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醫用酒精、消毒液等產品,牟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及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區別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依法嚴懲,能夠有效守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能夠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也有助於維持特殊時期的市場秩序穩定。

記者:“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是當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話題,典型案例也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厲打擊。結合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下稱《決定》),檢察機關如何運用刑事及公益訴訟等檢察手段實現打擊犯罪與源頭治理?

劉憲權:對疫情防控從源頭治理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本次疫情很大可能與部分民眾捕食野生動物有關,故而如何有效懲治與預防販賣、加工、食用野生動物行為對於疫情防控尤為重要。對此,檢察機關既要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嚴厲打擊,也可對某些行為開展公益訴訟。在打擊犯罪方面,檢察機關可依據刑法對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非法狩獵等與野生動物相關的犯罪予以嚴厲打擊。有必要的,也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此外,檢察機關對於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現象和農貿市場、網絡餐飲等銷售有毒有害的食用農產品行為,可依法及時督促相關監管部門切實履職,從源頭上減少或避免可能存在的病原體傳播。

周光權:“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就是在維護我們的生存環境。從立法上看,我國刑法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所規定的罪名並不少,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以及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此外,對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在今後的司法活動中,檢察機關如何依法運用多重手段予以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是刑事及司法治理方面非常值得進一步研究挖掘的課題。(檢察日報 龔雲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