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問題“百問百答”


目錄

一、單位社保費徵繳類... 3

二、社保關係轉移類... 6

三、養老保險類... 8

四、醫療及生育保險類... 10

五、工傷保險類... 14

六、失業保險類... 16

七、社保維權信訪稽核類... 19

一、單位社保費徵繳類

1、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時,要注意什麼?

答:(1)網上申報時要分清單位的組織形式是公司還是個體戶,需正確選擇類別。如果組織形式是公司,《深圳市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上“繳交社會保險費賬號的開戶銀行賬戶”必須填寫單位的對公銀行賬戶;如果組織形式是個體戶,《深圳市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上“繳交社會保險費賬號的開戶銀行賬戶”可以是個體戶負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

(2)《深圳市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需法人簽名並蓋單位公章。

2、單位參保狀態異常該如何處理?在辦理“單位恢復參保”業務時,要注意什麼?

答:單位參保狀態異常通常是因欠繳社會保險費造成的,單位應儘快到企業徵收窗口結清欠費,並辦理恢復參保手續。

在辦理“單位恢復參保”業務時,要注意所提供的單位營業執照與組織機構代碼證必須在有效年審期限內。

3、外籍人員(包括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參保,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外籍人員需通過單位參保,參保時需帶以下材料到企業徵收窗口辦理(注:材料複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1)《深圳市社會參保登記/變更申請表(職工及個人繳費人員)》(加蓋單位公章);

(2)外國人需提供有效《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或《外國常駐記者證》原件及複印件;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不需提供此項;

(3)港澳臺人員需提供有效《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原件及複印件;以專家身份在深圳就業的,需提供《港澳臺專家證》原件及複印件;

(4)本人有效證件:外國人需提供有效護照原件及複印件(包括《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原件及複印件;臺灣居民需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及複印件。

4、單位能否給不存在真實勞動關係的人員參保?會有什麼後果?

答:不能。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保手續(包括給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員參保、偽造虛假材料參保),或者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行為無效。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金按原繳費渠道予以退還。用人單位有過錯的,由市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處以違規人數每人1000元的罰款,並將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單位員工的醫療保險參保類型能隨時更改嗎?

答:不行。用人單位可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形式(一檔、二檔、三檔),用人單位為員工選擇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形式,在醫療保險年度(從當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內不得變更。

6、註銷中國境內戶籍的人員能否沿用原身份證件參保?

答:不能。我市參保人在正常參保期間註銷了境內戶籍(含深圳戶籍),遷往國外或臺、港、澳地區的,不得使用已註銷的境內身份證件繼續參保,其繼續參保的社會保險關係無效;仍在用人單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憑外國人、港澳臺人士就業登記證及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到社保窗口辦理信息變更及繼續參保手續。

7、單位員工的身份證號碼已被其他人佔用參保,該怎麼處理?

答:單位經辦人需填寫《深圳市社會參保登記/變更申請表(職工及個人繳費人員)》(加蓋單位公章)並攜帶員工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到企業徵收窗口申請調查。

8、單位可不可以為員工在網上辦理“身份證號正常升位”業務?

答:可以,單位用單位的社保編號和密碼登錄企業網上申報系統→單位企業信息變更→員工信息變更→其他信息變更→身份證號正常升位,進行操作就可以了。

9、女性參保人變更參保身份(由工人變成幹部或由幹部變成工人),會影響退休年齡嗎?

答:會,女性參保人身份是工人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是幹部的,退休年齡為55週歲。

10、參保人辦理“身份證號變更”業務,如果需要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要注意什麼?

答:需出具公安部門身份證號碼變更專用證明,且證明上的公章應為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

11、參保人如何查詢社保繳納情況?

答:有三種查詢方式:(1)致電12333查詢;(2)通過社保金融自助終端機自助查詢;(3)登錄社保服務個人網頁http://e.szsi.gov.cn/siservice/,註冊後,可查詢社保繳納信息及辦理相關業務。

12、醫療保險一檔、二檔、三檔與之前的綜合醫療、住院醫療及農民工醫療有什麼差別?

答: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及三檔分別對應之前的綜合醫療、住院醫療及農民工醫療,但繳費比例及待遇享受上略有不同。

二、社保關係轉移類

1、如何將養老保險關係從外地轉移到深圳?

答:填寫《深圳市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結算申請表》(單位員工需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參保人員需本人簽名),並攜帶外地社保局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身份證、社保卡複印件各一份(驗原件),到所屬的社保分局徵收窗口辦理。

2、外地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深圳時,發現某個時間段,參保人在外地和深圳都有參保繳費,該怎麼辦?

答:參保人需選擇退掉一個地方的重複繳費時段,並提供以下資料:

(1)《深圳市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結算申請表》(單位員工需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參保人員需本人簽名);

(2)《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外地社保局開具);

(3)身份證和社保卡(驗原件、收復印件);

(4)書面申請書(需要說明退掉哪個地方的重複繳費時段);

(5)銀行卡或存摺(需要深圳中行、農行、工行、建行四大國有銀行開戶的,驗原件、收復印件);

(6)如果選擇退深圳的繳費,還需要填寫《深圳市社會保險補退/合併申請表》(單位員工需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參保人員需本人簽名)。

3、原行業統籌企業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能不能轉到深圳?

答:如該行業統籌企業在我市登記註冊或地址在我市,且該人員已離開行業統籌企業,並已在我市參加養老保險後可以申請將原來的行業統籌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我市。

4、如何將社保關係從深圳轉移到外地?

答:提供參保人的身份證原件,到就近的社保部門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然後將《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交到接收地社保局申請辦理轉移。

5、打印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是不是說明社保關係已經轉出深圳?

答:不是。《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只是表明參保人在深圳的參保繳費情況,只有將《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交到接收地的社保局申請辦理轉移,才能將社保關係轉出深圳。

6、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後如何辦理公積金銷戶提取?

答:公積金業務不屬於我局業務,參保人需諮詢公積金管理中心(電話12329)或前往辦理銷戶提取的銀行窗口諮詢。

三、養老保險類

1、符合什麼條件,才能按月享受深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答:(1)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本市;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

2、深圳企業職工按月享受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申領時間是什麼?

答:在達到退休年齡當月的任意一個工作日,向參保關係所在地社保分局養老保險科提出申請。如果符合條件,則從受理申請的次月開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如未及時申請辦理的,此前的養老待遇不予補發。

3、深圳企業職工如何申領按月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

答:(1)到參保關係所在地的社保分局養老待遇審核窗口提交申請材料並簽收受理回執、收件回執;

(2)受理申請的次月,本人持收件回執和身份證到社保分局養老保險科簽收《深圳市企業參保員工養老保險待遇決定書》;

(3)簽收《決定書》後採集指紋,並製作退休證。

4、深圳企業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1)《深圳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原件一份;

(2)有檔案材料的員工,提供本人檔案材料;

(3)經本市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或屬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需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明覆印件一份(驗原件);

(4)身份證、戶口本、深圳開戶的銀行活期存摺或借記卡(僅限中行、工行、建行、農行、深發展/平安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複印件各一份(驗原件);

(5)屬歸僑的人員還應提供市僑務機構出具的歸僑身份證明原件一份;

(6)獲得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提供職稱資格證書複印件一份(驗原件)和評審材料。

5、符合什麼條件才能領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答: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6個月的參保人或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6、供養親屬具體是指哪些人員?

答:供養親屬是指:死亡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靠死亡職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面情形之一: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3)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4)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5)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6)死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7)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7、非因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要由誰來辦理申領手續?

答:由死者法定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辦理,法定繼承人也可委託他人來辦,需提供公證處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四、醫療及生育保險類

1、參保後,什麼時候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停交或欠交醫療保險費,什麼時候停止享受待遇?

答:參保人辦理了參保手續,自足額繳交醫療保險費後次月的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每月20日前申報參保的,按當月參保處理;每月20號後申報參保的按次月參保處理。參保單位、參保人中斷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中斷繳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但可以繼續使用社保卡(個人賬戶)餘額。

2、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員工醫療保險繳費中斷,醫療保險待遇怎麼核算?

答:用人單位應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員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並補繳相關費用後,參保人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辦法支付。

3、如果醫療保險繳費中斷,連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答:連續繳費年限是參保人在本市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連續時間。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後中斷前後的連續參保時間合併計算;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參加醫療保險,在補繳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後,補繳前後的參保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參保時間。

4、參保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或基本醫療保險三檔),能享受門診待遇嗎?

答: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及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在本市綁定的社康中心看門診(含急診),享受以下待遇:

(1)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的費用,分別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診療項目或醫用材料的費用,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單項最高不超過120元;

(3)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經結算醫院批准轉診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急診搶救門診醫療費用,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本條第(1)、第(2)項規定支付費用的90%報銷。

需要說明的是,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從當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支付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5、社保卡(個人賬戶)裡的錢可以在藥店買藥嗎?

答: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積累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可用於本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範圍內的非處方藥品。

6、社保卡(個人賬戶)裡的錢可以給家人使用嗎?

答: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的錢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就可以為其已參加我市醫保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支付一些指定的醫療費用,這種途徑稱為“家庭通道”。使用“家庭通道”的方式為:進行了社保卡家庭成員關聯、被授權人的個人賬戶必須為零或無個人賬戶,就醫時只刷被授權人的社保卡即可使用授權人的社保卡個人賬戶餘額。

7、要進行個人賬戶家庭成員關聯,如何操作?

答:有三種方式:(1)登錄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網站:http://e.szsi.gov.cn,進入社會保險服務個人網頁按提示自行關聯(該網頁需要先註冊,註冊成功後方可使用);(2)授權人憑本人身份證、社保卡以及家庭成員的社保卡到所屬社保分局醫療與生育保險科辦理關聯;(3)在醫院醫保辦或社康中心通過網上醫院進行關聯。

8、自行到市外醫院住院,產生的費用能報銷嗎?

答:能,參保人未辦理轉診、備案在本市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支付標準的90%、70%支付(住院起付線為1000元)。

9、在市外醫院發生的門診費用,可以報銷嗎?

答:未按規定辦理轉診、備案的,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屬於個人賬戶支付範圍的,可以憑發票、清單及病歷到所屬社保分局報銷,在個人賬戶餘額中扣減。

10、在本市參保但長期在外地生活,想在外地看病應該辦理什麼手續?

答:本市戶籍參保人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在市外長期居住的,可在其長期居住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並向所屬社保分局備案。

本市直通車企業參保人長期派駐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並向所屬社保分局備案。

11、參保人除了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還參加了其他地區的醫療保險,報銷過的發票可以再拿來深圳報銷嗎?

答:不能。參保人應當憑醫療費用的原始憑證申請報銷,對已報銷過的憑證不予審核報銷。如參保人有購買商業保險機構的醫療保險的,請先到社會保險機構報銷後,再到商業保險機構報銷醫療費用。

12、辦理了門診大病認定登記,可以享受門診大病待遇嗎?

答:享受門診大病待遇時間與門診大病認定申請時間或社保機構核准門診大病時間掛鉤: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從其門診大病認定申請之日起享受門診大病待遇;連續參保時間未滿36個月的,從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門診大病之日起享受門診大病待遇。

待遇支付比例與連續參保時間掛鉤:連續參保時間未滿12個月的,支付比例60%;滿12個月未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75%;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90%。如參保滿36個月,地補基金支付記賬比例90%;不滿36個月的,地補基金支付記賬比例為80%。

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的門診大病,待遇按原標準執行。

13、醫療保險中斷參保影響哪些醫保待遇?

答: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從當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按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確定,連續參保時間不滿半年的、滿半年不滿1年的、滿1年不滿2年的、滿2年不滿3年的、滿3年不滿6年的、滿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是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參保人在1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後其中斷前後的“連續繳費年限”可合併計算。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參保年限,將影響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我市目前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連續繳費6年以上的參保人可享受年度最高30多萬元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但參保不到半年的參保人只可享受年度最高6萬餘元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制度這樣設計,是為了體現公平,鼓勵大家參保,連續參保時間長的人能得到較好的保障,對投機的人有一定約束。

五、工傷保險類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應在什麼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

答:(1)用人單位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在職工被確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內申請;

(2)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前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有何法律後果?

答: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哪些傷(亡)職工可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補償?

答: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職工經認定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

(2)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

(3)醫療終結期滿;

(4)深圳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已經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4、出境人員發生工傷,其待遇如何處理?

答: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工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及享受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待遇。

5、工傷職工能否自願不做勞動能力鑑定?

答:不能。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醫療不使用醫保卡,但可以辦理工傷住院記賬或現金支付再報銷手續。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企業返聘的退休人員可以參加工傷保險嗎?

答:不可以。《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因此,對於此類人員,企業可以選擇參加其它的商業保險分散單位所承擔的風險。

8、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如何處理?

答:(1)發生事故後,用人單位應儘快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救治;工傷認定後,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可向社保機構申報核銷或在定點醫療機構記賬。

(2)除搶救外,必須到就近的工傷保險約定醫療機構治療。屬搶救的,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到工傷約定醫院機構進行治療。

(3)發生事故後,用人單位必須在30日內向社保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如逾期,申請前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六、失業保險類

1、失業保險費是由誰承擔?

答: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2、參保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答:(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3、失業保險待遇具體有哪些?

答:(1)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2)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3)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可以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或者補貼。

4、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有哪些情形?

答:(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5、失業員工應在什麼時間內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答:本人在失業登記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並在失業登記有效期內進行申請,從受理申請的下個月開始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6、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嗎?

答: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按月為失業人員繳交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7、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是什麼?

答:月發放標準為:市政府公佈的上一年最低月工資的80%。

8、失業員工可領多少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

答:失業員工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發1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6個月發1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每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9、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重新就業,可不可以辦理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答:可以。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到失業窗口辦理:(1)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2)入伍通知書、出國定居等相關證明材料。

10、非深戶人員在失業時能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答:滿足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申領。

11、失業人員停領失業保險金後,再次失業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嗎?

答:失業人員停領失業保險金後,再次失業的,可以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為:1.失業人員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限重新計算;2.再次失業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2、企業不給職工開具書面證明怎麼辦?

答: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拒不出具的,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七、社保維權信訪稽核類

1、如何確定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答: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其首月工資總額。

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月工資總額包括哪些項目?

答:職工月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

3、投訴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爭議,是否可以進行社保投訴?

答:如投訴人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係和工資總額存在爭議,建議待勞動爭議審結生效後,再進行社保投訴。因為勞動關係和工資收入總額等問題與社會保險補繳聯繫密切,此類問題未予明確將造成社會保險補繳期限及補繳基數無法確定、投訴事項無法處理。需注意的是,為避免社保投訴時效過期,建議員工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提出相關的社會保險訴求。

4、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進行社保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什麼資料?

答: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名冊、工資表、勞動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用人單位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5、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須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市社保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社保機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處以欠繳金額1-3倍的罰款。

6、以欺詐、偽造材料參加社會保險的,須承擔什麼責任?

答: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或者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行為無效。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金按原繳費渠道予以退還。單位有過錯的,由市社保機構對單位處以違規人數每人1000元的罰款,並將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問題“百問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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