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協第五次理事會決定了這些事

戰疫情,謀發展。3月13日,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微信群召開第五次會議。十一屆北京律協55名理事、19名監事及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參加會議。會議由高子程會長主持。


北京律協第五次理事會決定了這些事

圖為會議現場

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修正案(草案)》、《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實施細則修正案(草案)》、《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北京市律師協會關於減免2020年度律師個人會員部分會費及核減會費預算方案》及關於推遲召開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議案,通報了北京市律師協會關於進一步優化律師執業准入手續工作方案及推進情況,就《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2019年工作報告》和《北京市律師協會2020年工作計劃》徵求了意見和建議。


北京律協第五次理事會決定了這些事

圖為截至14點40理事在線表決結果

最後,會議還就協會如何助力律師事務所復工復營和生存發展進行了討論,與會人員提出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修正案

(2010年9月28日第八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2018年9月26日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2020年3月13日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第十條 實習人員應當按照本會公佈的程序和要求申請實習,通過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複印件(非北京市戶籍需另附北京市居住證複印件,如未取得北京市居住證,可以持北京市居住登記卡並簽署《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按時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的承諾書》申請先行辦理實習備案申請手續,並應於實習期屆滿前完成北京市居住證的申領,同時依據《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按時提出考核申請);

(二)《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具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權限的存檔服務機構出具的人事檔案關係存放證明原件;

(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無刑事處罰證明原件;

(五)《實習協議》複印件;

(六)實習人員與申請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七)實習人員基本情況;

(八)最高學歷學位證明覆印件;

(九)黨組織關係轉入回執證明覆印件;

(十)申請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的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五項保險);

(十一)實習人員、指導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符合申請條件的承諾及律師事務所同意申請實習的意見;

(十二)申請兼職實習人員除提交上述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出具的實習人員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教師證或工作證複印件)及同意其實習的證明原件;

本市戶籍退休人員申請實習的,應按前款規定提交材料(除社保證明外),同時還應當提交退休證或單位出具的退休證明文件原件;

(十三)申請人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當提交經內地認可的香港、澳門公證人公證的身份證明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申請人為臺灣居民的,應當提交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十四)本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實施細則修正案

(2014年12月30日第九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2020年3月13日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第十四條 實習人員提出考核申請時,應當向本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個人總結不少於3000字;

(三)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意見;

(四)《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期間品行表現情況說明;

(六)實習訓練材料(至少提供十項);

(七)《實習律師實務訓練手冊》;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為實習人員支付勞動報酬的證明材料;

(九)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退休人員無須提供社保證明,但應提供退休證或單位出具的退休證明材料,兼職實習人員應當提交兼職單位為其出具的

《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

(十)實習人員對申請考核相關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十一)本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意見,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八至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本條第(六)款要求提供的實務訓練材料,是指不少於10份的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實習工作資料,包括工作文書、實習活動記錄、實務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具體案卷材料在面試考核現場遞交。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辦法修正案

(2000年9月23日第五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9月28日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2020年3月13日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第五條 互助金由本會每年從會費中劃撥,劃撥比例為上一年會費收入的3%。互助金給付額度超過當年會費劃撥額度時,超過的部分在次年優先給付。

北京市律師協會關於適當減免2020年度律師個人會員會費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穩增長促發展的工作部署,妥善有效應對疫情衝擊和經濟下行壓力對全市律師行業的影響,根據北京市司法局《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支持本市律師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措施》通知精神,支持和幫助全市律師積極應對疫情影響,保持行業穩定健康發展,經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適當減免2020年度律師個人會員會費。具體通知如下:

一、適當減免律師個人會員會費

會費減免週期自2020年1月24日北京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算起,減免一個季度的個人會員會費即500元/人。

二、原有減免政策保持不變

根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以下人員原享有的個人會員會費減免政策保持不變:

(一)公職律師免交個人會員會費;

(二)實習期滿並通過考核,首次領取《律師執業證》的專職和兼職律師,自准予執業日期當月起12個月內免交個人會員會費;

(三)年滿70週歲的執業律師免交個人會員會費;

(四)實習期滿並通過考核,首次領取《律師執業證》的專職和兼職律師,在自准予執業日期當月起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減半交納個人會員會費的基礎上,再減免一個季度的個人會員會費即500元/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北京市律師協會關於推遲召開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通知

《北京市律師協會章程》第22條第二款規定“律師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每年的第一季度舉行”,鑑於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增長促發展的工作部署,繼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經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決定,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適當推遲召開,具體開會時間由理事會另行決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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