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了很久了,補償款就是不到賬,2020年你還在被哄騙?

幾年前就聽說我們村要拆遷,這好不容易進入正式拆遷階段,經過房屋丈量、評估,沒日沒夜地等待和洽談補償的具體細節,最終,家裡跟部門簽訂了正式的補償安置協議。

早就從家裡搬出去了,房子也很快交給徵收部門拆除了,但補償款遲遲不到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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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協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可以提起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在具體訴訟制度方面,也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利益:

首先,《行政協議司法解釋》明確了推定管轄制度。

如果被拆遷人對補償協議的履行提起過民事訴訟,法院以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為由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的,當事人又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必須依法立案。減少了以往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均不受理的尷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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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明確可以選擇管轄制度。

補償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管轄法院,可以是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補償協議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法院從其約定。但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比如,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一審必須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再次,在要求對方履行補償協議的同時,還可以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跟民事法律規範上的懲罰性原則相類似,確保行政協議契約精神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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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提起上述要求履行行政協議的訴訟之外,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嘗試提起房屋強制拆除和要求國家賠償的訴訟。因為對方遲遲不履行補償安置義務,房屋在補償款發放之前就已經拆除,不符合“先補償後搬遷”的基本原則。

總之,簽了補償協議,房子拆了,補償款還遲遲不發放,就要考慮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利益了。遇上拆遷這一輩子的大事,要果斷採取強有利的法律手段來維護利益,多角度多思維的促進補償款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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