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器安裝不當造成小孩洗澡中毒身亡,生產者、銷售者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鄧某林在與其一歲多的女兒唐某玥洗澡過程中,家裡安裝了有十年之久的熱水器突然發生洩露,造成了鄧某林昏迷、唐某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故。近日,桂陽法院審結了該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了生產者某公司與銷售者劉某兵在30%的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唐某春與鄧某林系夫妻關係,生育有一歲多大的女兒唐某玥。2009年下半年,唐某春父親在劉某兵開辦的店鋪購買了一臺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煙道式熱水器),後劉某兵派人將熱水器進行安裝,但未安裝通往室外的煙道,排煙口未接排煙管。

該熱水器是由某公司生產,熱水器的包裝中附有使用說明書,但與某公司提供的使用說明書缺少了前言中關於熱水器判廢年限的特別警告。

2019年3月4日晚,鄧某林與唐某玥在家中洗澡時,鄧某林及唐某玥因一氧化碳中毒昏倒在浴室,後被送往醫院急救,唐某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機構鑑定,唐某玥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起事故系因安裝、使用熱水器不當所致。該案中所涉熱水器系煙道式熱水器,只有安裝煙道才能保證使用安全,國家標準亦提倡配備排煙管。某公司在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也明確了未安裝排煙管時禁止使用熱水器,其在明知其生產的熱水器不安裝排煙管會產生危險的情況下,某公司仍不予熱水器配套排煙管,而要求消費者自購或自制排煙管,可以認定熱水器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缺陷;劉某兵作為熱水器的銷售、安裝者,在銷售和安裝熱水器時未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安裝排煙管,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且該案中的熱水器雖然使用年限已達10年,超過了熱水器的8年判廢年限,但熱水器附具的使用說明書中與某公司提供的使用說明書並不一致,唐某春、鄧某林提交的熱水器使用說明書中沒有關於判廢年限的警示說明,劉某兵在銷售熱水器時未告知安裝、使用熱水器的注意事項,某公司、劉某兵均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以提醒使用者正確使用熱水器,其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鄧某林作為成年人,在明知案涉熱水器沒有安裝排煙管道,卻仍然在封閉的浴室裡為唐某玥洗澡,是造成唐某玥死亡、鄧某林自身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生產者某公司與銷售者劉某兵在30%的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唐某春、鄧某林一方自行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菸道式熱水器後,要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嚴格按照說明書要求操作使用(特別注意熱水器的使用年限),務必要安裝煙道,要注意排煙管道排氣通暢,並定期對熱水器管道是否漏氣進行檢查,否則將危及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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