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勞動法知多少之——工傷認定

湖南常德事業單位招聘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勞動法知多少之——工傷認定》,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工傷是勞動法裡一項重要內容,其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一種約束性,它的認定進行法律化的規定是對勞動關係雙方具體權益的保護。同時,工傷認定的法律化可以減少勞動糾紛以及民事賠償的糾紛問題,使勞動糾紛案件能夠較為公正地得到解決。最後,工傷認定的明確性和科學性,使當事人清楚自己行使訴權的方向,避免因界定不明帶來困惑,為當事人行使民事權利提供了便利。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多以案例、選擇題的形式考查,需要大家理解理解性記憶。

一、工傷的概念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簡單概括,即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受到的人身傷害。

二、工傷的認定標準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中,勞動者受到人身傷害是與工作原因相關,且並非由故意、重大過失的過錯等自身主要原因造成的。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案例分析】

黃某是某公司的職工。2014年2月,公司安排趙某出差參加會議,趙某入住主辦單位安排的某酒店,當晚在客房內洗澡時因浴室防滑墊失效滑倒,經醫院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撕脫,右股骨內骨軟骨損傷。那麼,對趙某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答案】可以認定為工傷。解析:工傷認定需要受傷是因為工作原因,且並非個人過錯為主要原因,在這個案例中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的活動的時間,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用人單位、會議舉辦單位或學習單位組織或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包括休息)中受到事故傷害,可視為“工作原因”。趙某受指派外出參加會議屬於“因工外出期間”;在會議安排的房間內洗澡摔傷,應認定為“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注意:在視同為工傷的情形之中拓寬了一定的界定範圍,此處應注意兩點:第一,突發疾病進行急救的只有48小時內搶救無效的才視同為工傷,超過此時間再死亡的不再視為工傷。第二,舊傷復發的對象指軍人而非所有人】

【例題】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是( )

A.搶險救災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B.維護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D.醉酒導致傷亡的

E.自殘或者自殺的

【答案】CDE。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故AB應視同為工傷,排除;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故CDE選項不得認定或視同為工傷,故選CDE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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