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沒達成一致前,單位可以斷掉員工的社保嗎?有何依據?

範範時光


樓主你好,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沒有達成一致以前單位可以中斷員工的社保嗎?有什麼依據?只要是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或者說次月就可以停止繳納社保,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解除勞動合同起那麼企業單位就沒有義務再給員工來繳納社保待遇了,所以說解除勞動合同和提出離職的時間和日期實際上是不。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提前一個月去打辭職報告,那麼也就是說在這一個月當中,他會批覆你的辭職報告,你的這個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就是你跟所在工作單位解除任何法定關係之日。如果你是在當月15號之前離開工作單位的,那麼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沒有義務來給你承擔單位的社保交費。

如果你是15號以後離開原工作單位的,那麼作為原工作單位來講,還應該承擔你當月的社保交費,這樣的話才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麼你只能夠從次月開始才能夠轉移自己的社保關係。並將自己的社保關係可以轉移到靈活就業的名下,繼續參保,或者是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去繼續參保都是沒有問題的。


社保小達人


不可以。其原因和依據如下:

首先,從邏輯上看,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雙方之間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職工既然仍然是單位的員工,單位的老闆就有責任履行對員工的義務。而依法繳納應由單位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用,則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之一。因此,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單位是不能斷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的。

其次,從勞動合同法角度看,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單位給員工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是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裁決書,或者是法院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判決書。在沒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如單位不能證明與你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應當繼續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單位斷繳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單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從社會保險法的角度看,境內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你所在的單位如果未按時為你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那麼你可以向社會保險徵收機構反映,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會依法責令你所在的單位為你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可責令單位從欠繳之日,按天數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單位逾期仍不給你繳納的話,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障局會按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對你的單位處以罰款。

因此,無論你與單位是否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只要單位沒有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單位就仍然有義務繼續為你繳納應當由其承擔的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單位執意不給你繳納,你可以通過行政舉報和勞動仲裁去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周律師工作室


樓主你好,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沒有達成一致之前,單位可以斷掉員工的社保嗎?有什麼依據?解除勞動合同以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那麼企業單位確實是沒有義務來給員工繳納社保了,所以說並不是說中斷員工的個人社保,這個時候企業單位需要做的就是進行增員和減員的工作,那麼你既然離開工作單位了,所以說需要做的就是一個減員的工作,你已經不屬於這個工作單位的員工了,所以說工作單位也沒有義務來給你承擔相應的社保交費。

但是這裡面它有一個時間節點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你是當月15號之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你當月就無法享受到由員工的單位來給你承擔社保的待遇,所以說你當月就可以將你的社保關係自己轉移出去,那麼你可以轉移成為靈活就業的形式,也可以轉移到自己新的工作單位,這樣的話就由新的工作單位或者說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基於參保就可以了。

如果說你是當月15號以後解除的勞動合同,那麼作為原工作單位來講,還應該給你承擔一個月的社保交費,也就是說這個月的社保應該由原工作單位來承擔,那麼從下個月開始,你才可以進行正常的轉移社保,所以這個時間節點是比較關鍵和重要的。


懂社保


斷掉社保意味著解除勞動合同,拿著解聘書去告企業,這就是證據。


90後社畜的日常生活


解除勞動合同是各方的權力。關於善後工作可以談判。不要把兩個問題混為一談。


嘉樹


感謝我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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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龍傑


可以的,那就是解除合同了,協商看補償多少了,不成就仲裁。


萬全地主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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