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未長久轉移財產法不容


人們常說“半路夫妻”瑣事多,在雷某(女)和宋某之間果然印證了這句話。雷某和宋某兩人都是再婚,結婚後並沒有再生育子女。結婚十年後,兩人因產生矛盾而分居,分居之後,雷某到法院起訴要求和宋某離婚。法院駁回了雷某的請求,但兩人的關係並沒有好轉。

十個月之後,雷某再次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且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雷某說宋某名下有共同存款37萬元,並且提交了存取款憑單和轉賬憑單作為證據。宋某卻說這37萬是他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和養老金,只剩了20萬左右,同樣提交了賬戶記錄、判決書和案款收據作為證據。


“半路夫妻”未長久轉移財產法不容


與此同時,宋某反過來說雷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但雷某卻予以否認,提交了證據顯示她的銀行賬戶裡只有262.37元。宋某認為這筆存款是他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應該歸雙方共同所有,而雷某卻說這筆錢是她經營飯店的收益,至於錢的去向已經用於夫妻共同開銷,之後又改口說這筆錢用來償還外甥女的借款了,但都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來證明。

經過法院調取雷某銀行流水明細之後查明,原來在雷某和宋某產生矛盾還沒有分居之前,雷某已經將賬戶裡的195000元轉移到案外人雷某齊名下。


“半路夫妻”未長久轉移財產法不容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廣東認為,婚姻關係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宋某和雷某共同生活過程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的感情仍沒有好轉,在法院調解不能和好,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況下,應當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本案的焦點在於雷某是否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應如何分割。結合相關證據顯示,宋某婚前房屋拆遷款轉化的存款,應歸宋某個人所有,宋某婚後所得養老保險金,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雷某名下存款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雷某在夫妻爭吵期間轉移了195000元的存款,存款用途前後陳述明顯矛盾,不能做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應認定雷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


“半路夫妻”未長久轉移財產法不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原本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宋某養老金可以歸宋某所有。對於雷某轉移的195000元夫妻共同財產,雷某應當對宋某進行補償。

對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宋某名下賬戶內存款歸宋某所有,雷某名下賬戶存款歸雷某所有,雷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宋某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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