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女主播“不辭而別”公司索300萬元違約金

株洲晚報記者 李卉 通訊員 傅南 劉丹妮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直播帶貨”火爆一時,不少年輕女性認為,成為“網絡主播”既能展現自我,圓明星夢,又有豐厚回報,於是爭相加入這個行當,可入行之後,卻發現沒那麼簡單。

近日,市公證處、市仲裁委就接到多起網絡主播藝人與文化傳媒公司之間的糾紛。

簽了獨家合作協議,卻在其他平臺直播

“菲菲(化名)跟我們簽了獨家協議,現在卻在其他平臺上直播。”近日,我市一文化傳媒公司來到市國信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

該公司主要從事文藝表演、體育、娛樂活動的策劃和組織,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演出經紀等業務。旗下籤約了一大批網絡主播藝人,菲菲便是其中之一。根據菲菲與公司簽訂的《主播獨家合作協議》,菲菲應在公司指定的平臺進行直播。

但上週,公司發現菲菲違反合同約定,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其他平臺進行直播,人氣還挺高,每次直播都有大批粉絲打賞。公司認為,疫情期間,主播成了熱門行業,菲菲這種行為如果不得到制止,公司其他藝人就會效仿,給公司的影響就會越來越大。

為了證明菲菲在合同期內的違約行為,公司代理人馬上來到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由於網絡信息的易篡改性和易消失性,主播可以隨時刪除直播內容,公證員迅速開展工作。檢查設備,調取菲菲在直播期間的“打賞流水”,搜索菲菲的直播視頻,並將資料進行整理並保存,然後出具保全證據公證書、打印證據材料並製作光盤。最終,公司的法務人員憑藉公證書與菲菲進行交涉,保障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據悉,2月以來,這家公司向市公證處申請了4件證據保全業務,根據《疫情防控期間涉企糾紛法律服務十條舉措》,市國信公證處為公司共計減免公證費5000多元。

主播“不辭而別”,合同約定違約金達300萬

琪琪(化名)也是一家文化傳媒公司旗下的演藝人員,近日因為“不辭而別”與公司產生矛盾。

公司介紹,琪琪原來在另一公司擔任網絡主播,文化傳媒公司花了10餘萬元的轉籤費,成為其公司的簽約主播。2018年6月,琪琪與文化傳媒公司簽訂《經紀及管理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期限為4年,期間的直播收入與文化傳媒公司分成,公司佔兩成,藝人佔八成。合同還約定,琪琪如因個人意願,不願再從事演藝工作,應提前一個月與公司溝通,經公司書面同意可解除合同;如琪琪不按程序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琪琪除向公司賠償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外,還應支付違約金300萬元等。

合同簽訂後,琪琪按約進行直播活動,公司獲利2萬餘元,琪琪獲利20萬元。但從去年上半年開始,琪琪在未告知公司的情況下,擅自終止了直播活動。公司覺得,如果藝人們都這樣“任性”,對公司的正常運營勢必造成負面影響。於是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琪琪向其支付違約金。

琪琪表示,簽訂合同時,並沒有意識到4年違期意味著什麼,嘗試一段時間,覺得直播工作並非那麼簡單,加上個人原因,所以萌生退意。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經紀及管理合同》屬於民事合同,非為勞動合同;《經紀及管理合同》未合法解除,琪琪未取得文化傳媒公司同意停止直播,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綜合考量合同性質、合同期限、合同的履行情況、琪琪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仲裁委作出裁決書,裁定琪琪支付文化傳媒公司違約金40萬元。

律師提醒

“頭腦一熱”就簽約勢必埋下隱患

本報法律顧問聶煒認為,加入直播這個行業的大多數的年輕人,雖然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部分人對行業沒有進行充分了解,對合同內容沒有認真理解消化,例如簽約時間、收入分成方式、違約金數額等等。同時,也沒有做好履約的心理準備,“頭腦一熱”就簽約了,這勢必埋下隱患。

即便在司法實踐中,不一定會支持300萬元這樣高額的違約金,但額度往往是大家難以承受的,所以希望大家在簽約之時要保持冷靜,並充分了解合同條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