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需如何處理?|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二十三問

轉自: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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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需如何處理?|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二十三問


當前,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全國人民正在全力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為了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瞭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全國普法辦組織力量彙總整理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當前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規定,形成了有關法律知識問答二十三問。


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是第二十三問


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需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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