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為戒,我區檢察機關公佈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此外,對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疫情發生以來,針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規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體現了國家立法機關以最嚴格的法律條文禁止和嚴厲打擊一切非法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


呼倫貝爾市根河市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2020年1月1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夥同李某某到滿歸林業局北岸林場六支線離後堵2公里處,在公路兩側分頭下獵夾。2020年1月16日上午,周某某開車拉李某某到滿歸林業局北岸林場六支線離後堵2公里處溜夾子,二人發現兩隻獵夾各夾住一隻雪兔,一隻活體,一隻死體。二人將雪兔活體殺害後,將兩隻雪兔死體通過白色豐田汽車運輸,兩人在開車返回途中,在北岸林場老運材道離滿歸鎮10公里處被滿歸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經鑑定,涉案中的兩隻雪兔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2020年1月16日,滿歸森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立案偵查,1月17日對二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2月17日,滿歸森林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周某某、李某某。2月22日,根河市檢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


2017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過微信與賣家周某乙(另案處理)取得聯繫,以郵寄方式將一顆獅子牙、兩顆老虎牙、兩個獅子爪、疑似豹貓皮包賣給周某乙,後周某乙轉手將購買物品賣給了重慶的下家黃某某(另案處理)。經鑑定,周某某出售的兩顆虎牙屬於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製品;出售的兩個獅子爪屬於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製品;出售的疑似豹貓皮包無法確認物種來源。經鑑定,周某某出售的野生動物製品價值人民幣25420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間,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過微信分別向微信名為“拓海”“百事可笑皮草批發”“蠱惑”的人員購買了象牙製品、鷹爪、豹牙、獅骨、疑似動物爪等野生動物製品共30件,並將上述野生動物製品從包頭市運輸至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本人住處。經鑑定,從周某某住處查獲的象牙製品均屬於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製品;查獲的鷹爪屬於一級或者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製品;查獲的豹牙、獅骨所屬的豹、獅均屬於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查獲的疑似動物爪所屬的穿山甲屬於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經鑑定,從周某某處查獲的野生動物製品價值人民幣15867元。


2019年6月15日,東烏珠穆沁旗森林公安局接到河南焦作市森林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線索並於同日立案,同日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刑事拘留,7月9日對周某某取保候審。10月14日,東烏珠穆沁旗森林公安局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東烏珠穆沁旗檢察院於2020年2月10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提起公訴。因周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並在律師見證下籤署了具結書,檢察機關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提出對其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吳某某、王某某等12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法狩獵案


2016年至2018年期間,犯罪嫌疑人祁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在錫林浩特市白音公社附近草場上非法捕獲野生百靈鳥雛鳥40只,賣給犯罪嫌疑人吳某某非法獲利5000元。2017年至2019年期間,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分別在錫林浩特市飛機場附近、南平頂山附近的草場上非法捕獲野生百靈鳥雛鳥30只,通過現金收款的方式賣給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和王某甲,非法獲利1500元。2019年,犯罪嫌疑人劉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在錫林浩特市三十一團桃林塔拉分場附近的草場上非法捕獲野生百靈鳥雛鳥24只,通過現金收款的方式賣給吳某某18只,非法獲利1200餘元,另外 6只送給他人。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夥同其父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在阿巴嘎旗與錫林浩特市交界處附近非法狩獵野生百靈鳥雛鳥35只(其中趙某某非法狩獵23只)出售給吳某某,非法獲利2100元。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馬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三次在錫林浩特西北方向60餘公里的草場上非法捕獲野生百靈鳥雛鳥20只,在錫林浩特市通過現金收款的方式賣給吳某某,非法獲利1600元。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溫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三次在錫林浩特西北方向60餘公里的草場上非法捕獲野生百靈鳥雛鳥22只,通過現金收款的方式賣給吳某某非法獲利1300元。


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王某甲(二人系夫妻)在明知百靈鳥雛鳥系非法狩獵所得,多次在錫林浩特市收購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溫某等人的百靈鳥雛鳥共計3364只並販賣。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明知吳某某出售的百靈鳥雛鳥系他人非法狩獵所得,兩次收購共計657只;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明知吳某某出售的百靈鳥雛鳥系他人非法狩獵所得而予以收購,兩次收購共計460只;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明知吳某某出售的百靈鳥雛鳥系他人非法狩獵所得而予以收購,兩次收購共計910只;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明知孟某某收購、販賣的百靈鳥雛鳥為犯罪所得,仍然多次駕駛車輛幫助孟某某運輸、搬運百靈鳥,並幫助孟某某租賃存放百靈鳥的場地。


該案由錫林郭勒盟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支隊民警於2019年5月30日在工作中發現,錫林郭勒盟公安局5月31日立案偵查。6月1日至8月5日,偵查機關分別將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王某甲等12人抓獲歸案,分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強制措施。2019年7月8日、8月15日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對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王某甲等8人批准逮捕,其餘4人被偵查機關取保候審。2019年9月4日,錫林郭勒盟公安局將該案移送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審查起訴。9月29日,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將該案交由錫林浩特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2月28日,錫林浩特市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某等6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祁某等6人涉嫌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目前,該案在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

引以為戒,我區檢察機關公佈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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