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食用野生動物加重處罰,確立了一個基本原則

野生動物可能是一些病毒的攜帶者和傳染源,部分地方存在的“野味產業”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重大隱患,增加了疫情防控風險。近期,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這意味著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關於“野味產業”的反思已上升成為國家法律制度,我國由此也建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制度。

法律對食用野生動物加重處罰,確立了一個基本原則

1.禁食野生動物範圍擴大

我國首部野生動物保護法於1988年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後於2018年進行重新修訂。該部法律作為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專門法律,其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是指珍貴、瀕危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但是像蝙蝠、蛇、鼠等很多野生動物,由於並非珍貴、瀕危物種,所以並不在該法的保護管理範圍內,這些成了“野味”的主要來源,並由此催生了獵捕、交易、販賣及加工等上下游產業。

研究與實踐表明,世界多地出現的新發傳染病,多與販賣、食用野生動物有關。世衛組織公佈的人畜共患疾病有90多種,並有60%至80%的新發傳染病是人畜共患的。此外,野生動物體內還存在著大量未知的病毒、細菌和寄生物。而人食用野生動物等非正常接觸行為,就有可能讓原本在野生動物體內攜帶,在野生動物間傳播、變異的病毒進入人體,甚至可能在人群中傳播。雖然世衛組織表示新冠病毒源頭目前尚不確定,但像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MERS病毒,都被證實可以通過部分野生動物傳播。野生動物的商業售賣、食用,都是威脅公共衛生安全的行為。

隨著認識的不斷深入,當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制度理念已引入公共衛生與健康視角。在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基礎上,《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的法治目標。

此次全面禁食主要涉及陸生野生動物,確立了“凡是沒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一律禁止食用”這一基本原則。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食用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的基礎上,《決定》新增了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此次禁止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即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定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原國家林業局(現國家林業和草原局)2000年頒佈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包含了約1591個物種。例如此前野味市場中較為常見的刺蝟、果子狸、竹鼠、野豬、較多的蛇類等都屬於“三有陸生野生動物”範圍。《決定》生效後,上述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均應禁食。

此次禁食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專門明確“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這一部分人工飼養、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原國家林業局曾於2017年發佈了《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包含了梅花鹿、馬鹿等9種常見動物。該名錄中允許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曾經也並未被法律明確禁止食用。而《決定》生效後,這其中大部分野生動物也將被禁食。

按照家畜家禽管理的動物允許食用。《決定》第三條明確了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農業部已經頒佈的《中國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目錄》,既包括了常見的豬、雞、鴨、鵝、牛、馬、駝、羊等常見家畜家禽,也包括了部分與原國家林業局公佈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動物名單重合的梅花鹿、馬鹿、非洲黑鴕鳥、雉雞等。該目錄包括了適合我國國情且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的共約159個畜禽品種。

2.違反全面禁食需擔更嚴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發佈廣告及提供交易服務,濫食野生動物的,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期公佈的典型案例中,湖南省桃源縣市場監管局對農貿市場某門面及倉庫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死體黑蛇、野豬肉、死體環頸雉、死體野兔、死體鷓鴣等野生動物,該縣市場監管局、縣林業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沒收相關野生動物製品並進行了無害化填埋銷燬處理,並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涉嫌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為食用而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據相關司法解釋,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此外,根據最新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此外,《決定》進一步明確,對於違反法律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3.全面禁食需多方共同努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決定》已經頒佈實施,但實施過程中如何妥善處理濫食野生動物與合法食用,以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與經濟發展等的關係,既需要政府部門進一步加強引導、完善管理,也需要相關生產經營者的行業自律,更需要全民參與。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允許食用的動物範圍,已經作出較為清晰的原則規定,即陸生動物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目錄》中動物的人工養殖種群為可食用範圍,而水生動物以《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為禁止食用範圍。但如何準確把握這一範圍對於公眾來說並不容易。一方面,相關目錄內容繁多,另一方面,部分動物品種存在交叉管理、重複界定現象。相關部門應當儘快調整完善相關的目錄和配套規定,進一步明確禁食的範圍,儘快制定並公佈相關標準,加大宣傳普及力度,使之成為新的常識。

地方政府部門在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的同時,也可以將理念推廣、引導與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創新性結合。例如,在江蘇、雲南、上海、廣東、浙江等地,相關部門從登記源頭把關,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將“野味”“野生動物”等字樣加入全省禁限用字詞庫,對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野味”“野生動物”等字樣的依法從嚴控制,可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對廣告中涉及“野生動物”的關鍵詞進行嚴格監測,同時加強互聯網相關“暗語”管理,禁止發佈含有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內容的廣告,不得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提供廣告服務。

人們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不因一時之貪而追求野味,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消費者應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禽畜產品,自覺抵制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和相關製品。在發現非法販賣等不法交易行為時,消費者應及時撥打12315,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線索。

(黃天聞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相關鏈接

非法交易野生動物被懲治

徐宇翔

案情回顧

2019年3月,饒某通過微信欲出售一隻“日本袖珍石猴”,並在朋友圈發佈該獼猴的視頻及文字銷售信息。經群眾舉報,湖北省恩施市公安機關將其抓獲。經調查,該獼猴是饒某未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花費了1.2萬元從遼寧購得的,賣家通過託運方式將獼猴交付給饒某飼養。獼猴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保護級別二級。法院經審理,饒某自願認罪認罰,最終判處其犯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律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饒某收購、銷售獼猴的行為是否構成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罪。按照刑法第341條的規定,本罪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對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範圍,2000年11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本案中的“日本袖珍石猴”經調查鑑定,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確定的野生動物。

《解釋》的第二條明確: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本案中,饒某的銷售行為是顯而易見的。另外,即使他最初購買是為了飼養,也不影響購買行為的成立。

我國為了規範野生動物保護制度,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定: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本案中,饒某的購買、銷售行為並未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因此,其行為構成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罪。

本案判決於去年12月,最後判處緩刑一方面是因為銷售行為未遂,另一方面是因為被告人認罪認罰。其後不久,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國各地蔓延,我國採取了更為嚴格的野生動物保護制度。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並將在疫情期間實施相應犯罪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

(原標題:法律對食用野生動物加重處罰)

來源 北京日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