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減免以此為準!會計千萬別用這10種方式規避社保

自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召開,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來,我們大家都在期盼各地出臺具體的政策細節。終於,部分省市的社保費減免細則來啦!

本文主要內容:部分省市出臺關於社保費減免和退費的細則+規避社保的10種錯誤方式+大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疫情相關的涉稅熱點問題……


湖南出臺關於減免社保費的通知

社保減免以此為準!會計千萬別用這10種方式規避社保

湖南省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規定,就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有關事項給出瞭如下政策實施意見: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一)從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徵全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以單位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

(二)從2020年2月起至4月,減半徵收全省大型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參照執行。

二、緩繳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申請緩繳前連續3 個月累計虧損的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已停保的企業或完全停產的企業,不再辦理社會保險費緩繳手續。

三、辦理程序

(一)減免社會保險費。由統計部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區分大、中、小、微型企業後直接辦理,無需審批。統計部門一時無法劃分清楚的,暫按中小微型企業對待,待確認後再據實調整。

(二)緩繳社會保險費。企業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報審批表》、累計虧損月份財務報表以及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的緩繳協議,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市州彙總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季彙總緩繳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其他事項

(一)減免、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如實申報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確保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單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二)企業(單位)已繳納了減免期間應減免的社會保險費的,多繳的部分可以抵繳下期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對2020年減免、延緩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各地2020年社會保險費徵繳目標任務考核中相應予以調減。對延緩至2021年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各地2021年社會保險費徵繳目標任務考核中相應增加。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統計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執行,具體政策實施期滿失效。

北京出臺關於社保費退費的通知

北京市人社局已發佈有關文件:


社保減免以此為準!會計千萬別用這10種方式規避社保


各參保單位:

為落實我市“將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3月底”的政策,結合目前社會保險費繳納實際情況,現就參保單位辦理已扣繳2020年1月份社會保險費(僅包括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下同)退費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扣繳2020年1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確因實際需要,可申請退費。

參保單位可於2月17日至29日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選擇 “我要申請退回繳費或申請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提交退費申請。申請退費的參保單位,其2月份社會保險費將不再繼續自動扣繳。

上述參保單位中,1月份已有辦理退休、轉移接續、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類業務的人員,此類人員1月份社會保險費不再辦理退費,其他人員的社會保險費退費可正常辦理。

2月17日至21日申請退費的參保單位,已扣繳的1月份社會保險費將於2月底前退回參保單位銀行賬戶。22日至29日申請退費的參保單位,已扣繳的1月份社會保險費將於3月份退回參保單位銀行賬戶。

二、已扣繳2020年1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也可選擇不退費,只申請2月份社會保險費不再自動扣繳。

參保單位可於2月17日至29日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選擇“我要申請退回繳費或申請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申請延期至3月底。提交申請後,其2月份社會保險費將不再繼續自動扣繳。

三、已扣繳2020年1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請延期至3月底繳費的,其2月份社會保險費將按照原有流程繼續自動扣繳。

四、未成功扣繳2020年1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無需提交申請,其1月、2月社會保險費徵收期自延長至3月底。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4日


廣東關於社保費用退費的通知

2月企業已經繳納了有關費款,是自動退費嗎?網上傳了廣東稅務短信提醒:


社保減免以此為準!會計千萬別用這10種方式規避社保

但小編在廣東稅局看到的公告卻不是上述的做法,而是:

社保減免以此為準!會計千萬別用這10種方式規避社保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正常申報、暫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溫馨提示

尊敬的繳費人:

為貫徹落實國家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廣東省的具體實施辦法即將出臺。現階段,為避免退費,建議用人單位按原做法正常申報,但暫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出臺後,稅務機關將調整系統並通知用人單位繳費,繳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享受單位繳費部分減免,無需再次進行申報。對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2月26日


注意:小編詢問了廣東的會計粉絲朋友,其中有人回覆沒有收到上述短信通知,因此,建議大家以稅局官網公告為準!


提醒

針對近期這一利好的社保優惠政策發佈,以及醫保對應減半徵收的消息。這裡還有幾點注意事項需要提醒。

1) 減免≠不繳,個人部分每月要正常增減和繳費。

現在很多企業誤以為,減免政策是全部免除不繳納了,實際上本次減免只針對社保單位繳費(為企業減負),職工個人繳費部分還要正常交。而且,增員減員等經辦操作也要正常進行。人社部11號文特別明確了“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


2) 大型企業/中小微企業的界定辦法,各地將在3月5日前出臺具體細則。

人社部11號文將大型企業/中小微企業界定標準下放,各省可以“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各省印發的具體實施辦法於3月5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也就是說,大家還得耐心再等等。下文中給大家提供的界定標準是參考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這兩個文件。


3) 醫療保險各地差異較大,具體實施辦法也將在3月5日前出臺。

醫保發﹝2020﹞6號文指出,要根據地方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存來差別化實施,原則上只有當地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才實施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減徵,“決定實施減徵政策的省,印發的具體實施方案於3月5日前報【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讓我們共同期待吧。

提醒會計人:

千萬別用這10種方式規避社保!

風險一: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規避社保,有風險!

業務描述: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用到一些流動性比較大的員工,如:保安、保潔、司機等,由於流動性大,部分企業難免會出現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開始社保入稅,對於這種類型的員工,企業總想規避掉社保,有些企業想通過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動性較大的“全日制”用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通過對勞社部發﹝2003﹞12號文相關規定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非全日制員工,並非不要繳保險,至少得繳納“工傷保險”,當然這需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條件。

如果將“全日制”員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處理,企業還會面臨員工向勞動部門投訴的風險。


風險二:改變員工身份,讓“正式員工”變成“臨時工”,有風險!

業務描述:

一些特殊的行業,在用工模式上,難免會出現流動性大、成本高、技術低等現象,如:酒店業的保潔人員、餐飲行業的服務人員、物業公司的保潔人員等,對於這些特殊人員,部分企業難免也有些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根據勞辦發[1996]238號文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所以說,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幾乎也是沒有可能。


風險三:降低月度工資發放,增加年度績效支付,不可取!

業務描述:

很多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月度工資來規避社保繳納,在員工全年總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提高年終獎所佔比重(或者是年度績效工資),降低每月工資所得。

其目的是,公司每月為員工繳納的社保基數以員工每月的工資而定,降低了月工資,也就減少了公司需要為員工繳納的社保。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其實根本不可取!

風險分析:

1、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

2、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徵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通過對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相關規定的解析,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資收入包括獎金在內,都計算在內核定基數中,而不是根據員工月工資而定。

也就是說,通過降低月度工資發放來規避社保,實際上是不可取的!


風險四: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規避社保繳納,不可取!

業務描述:

部分企業為了規避社保繳納,加之部分基層員工自身的生活壓力,也不願意扣除社保繳費,企業便與員工簽訂了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繳納的承諾協議,以應對勞動部門的檢查與未來的勞動糾紛。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其實根本不可取!

風險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過過以上相關規定的解析,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以及代扣代繳,是法定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因此,單位想通過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規避社保繳納,根本不可取!如果員工到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還得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五: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有風險!

業務描述:

社保入稅後,對於未合規繳納社保的企業而言,成本肯定是會增加的,然而,部分企業就會想找到應對的“招術”。

這不,就有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員工總的收入沒有減少,只是員工繳納社保的基數降低了,從而實現規避社保繳納成本的上升。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繳納,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風險分析:

1、在金三系統上線以後,想要開具正規有效的發票,都需要有真實的業務,否則,便屬於虛開,企業存在涉稅風險;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3、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支付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通過對金三系統、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社保繳納基數相關規定的解析,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也是存在巨大的涉稅風險與社保補繳的風險。


風險六: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從未入賬收入中另行支付工資,有風險!

業務描述:

在一些特定的行業中,其服務對象大部分為個人消費者,如:餐飲行業、酒店行業、零售行業等,大部分個人消費者,在消費時未向商家索取發票,一些經營不規範的企業,便將客戶未開具發票的收入,未進行合規報稅,單獨建立了“小金庫”。

社保入稅後,企業為了規避社保的繳納成本,便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從未入賬收入中另行支付一部分工資,其目的是為了降低社保繳納基數。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風險分析:

1、隨著金稅三期的上線,不同行業的未開票收入比率,早已在大數的監控之下,如:零售行業未開票收入佔總收入的比率為60%-70%,汽車維修行業未開票收入佔總收入的比率為40%-60%;

2、對於收入不入賬的頻繁交易的私人賬戶早已經納入了大數據監控,加之該賬戶時常將資金匯入公司賬戶,和企業總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隨時都有可能會被查出。

通過對以上行業特點的分析,稅務部門要查出企業的假賬、未入賬收入、未入賬支出,也是分分鐘的事情,企業不要有僥倖的心裡。


風險七: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員工另行開具勞務發票報銷“工資”,有風險!

業務描述: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銷售部門一直也是企業的關鍵部門,銷售人員的工資也是多勞多得和業績掛鉤,社保入稅以後,高額的工資待遇也就預示著高額的社保繳納基數,同時還有高額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很多企業就會動腦筋,以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員工另行開具勞務發票報銷,來實現“工資”的獲取,從而降低社保繳納成本與個人所得稅。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風險分析:

根據財稅〔2009〕29號文相關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也就是勞務費),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計算限額。

通過對以上政策相關規定的解析,對於同一個公司的同一員工,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不能並存,也就是說,員工不能既取得工資薪金又取得勞務報酬。

因此,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是有很大經營風險的!


風險八: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有風險!

業務描述:

在社保入稅後,企業更多的是希望通過籌劃來降低繳費的基數,有些企業就想到了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

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風險分析:

企業想通過增加員工福利支出來降低企業社保,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時期與特定的事項才能列支,並非企業可以全員常態化的列支。

也就是說,想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實際上空間非常有限。


風險九:通過“薪酬外包”的方式來實現降低社保繳納基數,有風險!

業務描述:

企業通過“薪酬外包”來降低社保基數,主要表現形式為:員工的一部分工資由本用人單位發放,另一部分由其他公司以勞務費的明目發放。

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只需以本單位發放的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至於另一部分工資,由於該員工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務協議,而勞務關係不繳社保,由此,用人單位似乎達到了節費的目的。

這只是公司單方面的設想而已,在稽查面前都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風險分析:

該種方案,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法律規定,畢竟勞務用工確實無需交納社保,但實際上用人單位是在基礎事實上玩把戲。

實質重於形式,員工不為該公司提供任何勞動,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一旦被查實無實際勞務行為,用人單位必然要補繳社保,並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不僅如此,勞務公司向用人單位開具勞務發票,既然根本無實際勞務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務公司可能共同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

所以說,通過“薪酬外包”的方式來實現降低社保繳納基數,是有風險!


風險十:企業採取“一份”工資,“兩人”領取。降基數不降工資,有風險!

業務描述:

有些企業為了達到降低社保繳納基數,也是撒費苦心,有家企業是這樣籌劃的,將員工工資一分為二,一部分工資由單位發放給員工本人;將另一部分工資發放給員工已退休的父母(讓該員工已退休的父母當用人單位的“返聘員工”)。

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只需以發放給員工的那部分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至於另一部分工資,由於用人單位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拆分出來的這部分工資就能免繳社保,由此,用人單位似乎能達到節費的目的。

風險分析:

1、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

2、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3、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通過以上對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相關規定的分析,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也包含在企業的工資總額之中,也需要作為繳納企業部分社保繳納的基數,雖然能夠降低一點,但不明顯,得不償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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