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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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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醫保新政實施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本市民生領域的一項重要地方立法,《條例》對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待遇保障、經辦服務、基金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內容作出規定。據悉,這也是全國省級層面第一部涵蓋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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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參保與繳費

第三章 待遇與支付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五章 經辦服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基本醫療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待遇保障、經辦服務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遵循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教育、審計、民政、公安、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


第六條 本市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為補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


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鼓勵、引導全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 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協同發展工作機制,推進政策制定、經辦服務、監督管理、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定點資格互認、醫藥產品採購、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區域基本醫療保險協同工作。


本市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本醫療保險合作,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與繳費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學生、兒童和其他未就業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職工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企業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同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自行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參保登記,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個人繳納和政府補助相結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和重度殘疾人等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補助。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自行申報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應當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的集中參保繳費期內,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及時繳納的,可以按照規定補繳。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全市統一徵收。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時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繳費情況,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的檢查。


第十四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照本市繳費費率和個人繳費基數確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差別繳費制度。學生、兒童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他未就業城鄉居民繳費標準設定不同的檔次,由本人自願選擇繳納。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對個人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等情況確定並適時作相應調整。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及時提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的具體方案和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待遇與支付


第十六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自繳費當月起、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自連續繳費滿六個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中止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補繳。補繳和中斷期間發生醫療費用報銷的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男不少於二十五年、女不少於二十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五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七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繳費的,享受待遇的期限為繳費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本市對新生兒等享受待遇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住院、門(急)診普通疾病和門診特定疾病等醫療費用報銷待遇。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等報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置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超過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支付比例分擔。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適時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的具體方案和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患有門診特定疾病,經門診特定疾病鑑定機構鑑定病情符合標準的,享受門診特定疾病醫療費用報銷待遇。門診特定疾病的種類和鑑定標準,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制定。


門診特定疾病實行定點就醫和特定的醫藥服務範圍管理。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以申請家庭病床治療。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報銷辦法。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確保基金穩定、可持續運行。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政府補助資金、社會捐助資金、滯納金、利息以及其他資金構成。


第二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比例分別劃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國家和本市對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銀行存款實行統一計息辦法。對存入收入戶和支出戶的活期存款實行優惠利率,按照不低於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對存入財政專戶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


第五章 經辦服務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為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繳費、待遇支付等個人權益的相關信息,並提供查詢、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統稱定點醫藥機構)管理,規範醫藥服務行為。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制定協議管理辦法應當充分聽取定點醫藥機構、相關行業協會、醫師藥師代表等方面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吸收採納。


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優先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報銷範圍外的醫藥服務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人員或者其監護人、親屬同意並提供費用明細。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加強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在提供醫藥服務時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設備,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實現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


第三十三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協議管理,對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經審查核實的,依據服務協議給予相應處理。


定點醫藥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定點醫藥機構不得將被拒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員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市健全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藥師管理制度,實行名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就醫或者購藥,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並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


參保人員因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到定點醫藥機構購藥的,可以委託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代為購買,受託人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不得出借、出租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


第三十六條 本市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優先實行聯網直接結算。


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具備聯網直接結算條件的,優先實行聯網直接結算。


第三十七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疾病診斷編碼和手術操作編碼等基礎編碼實施標準化管理。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採集定點醫藥機構的服務能力信息,加強醫保數據庫標準化建設,規範基礎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下的複合式醫保支付方式,引導定點醫藥機構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


第四十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定點醫藥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相關的登記、申報、支付結算等檔案和憑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十二條 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會同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展聯合檢查。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涉嫌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單位和人員拒絕調查、逃匿或者轉移、隱匿、銷燬證據等,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置。


第四十四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一)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有關場所進行調查、檢查;

(二)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實時監測;

(三)通過查閱、記錄、複製等形式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四)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材料;

(五)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對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情況實施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機構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暫時調整其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在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全額墊付方式審核、報銷。


第四十六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定點醫藥機構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虛構醫藥服務或者偽造、變造就診記錄、票據的;

(二)辦理冒名就醫、虛假住院的;

(三)偽造、變造相關證明辦理門診特定疾病登記的;

(四)申報非定點醫藥機構或者暫停服務協議醫藥機構發生的費用的;

(五)冒用、斂存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冒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藥師名義申報醫療費用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參保人員或者其他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冒名就醫購藥,或者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借、出租的;

(二)偽造、變造報銷票據、醫療文書等的;

(三)偽造、變造相關證明騙取門診特定疾病待遇資格的;

(四)非法使用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賣牟利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本市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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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不算逾期


2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通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職工所在單位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不影響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2020年6月30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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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清明節,天津暫停祭掃服務!


按照市防控指揮部總體工作要求,有效避免人員扎堆聚集,減少交叉感染,2020年度清明節期間,殯儀館、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等殯葬服務機構,暫停祭掃服務,暫停組織集體共祭、骨灰撒放、植樹區骨灰安葬等群體性活動。對辦理骨灰安葬業務或新葬逝者骨灰探視採取人數限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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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


3月1日起,天津等16個城市將第一批試點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辦理車輛登記、檢驗業務時,信息系統將自動推送檢驗標誌電子憑證,群眾可登錄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或者“交管12123”手機APP,直接查看、下載使用。已領取檢驗標誌電子憑證的車輛,不需要再粘貼紙質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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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恢復辦理交通違法處理窗口業務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佈了關於恢復辦理違法處理窗口業務的公告,除寶坻區外,自3月2日起,恢復全市交通違法處理窗口業務辦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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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入境恢復現場辦公


天津市公安局發佈公告,3月2日起,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廳(河北區壽安街19號)恢復現場辦理出入境證件服務,但需要提前預約諮詢預約電話為24458825。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濱海高新區接待大廳、濱海新區公安局及各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仍暫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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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3月考試推遲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發佈通告,推遲舉行我市2020年3月市級教育考試。


具體包括

原定於3月下旬舉行的天津市2020年普通高考英語科目第一次考試及普通高考口語測試予以推遲舉行。


原定於3月下旬舉行的天津市2020年高職升本科文化考試、春季高考(面向中職畢業生)考試及英語口語測試、春季高考(面向普通高中畢業生)職業技能考試、春季高考美術類專業考試,

均予以推遲舉行。


原定於3月中旬舉行的天津市2020年藝術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2020年藝術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專業考試工作,均予以推遲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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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職稱評審有新規


2019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天津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2月28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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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兩個區域,放款落戶及購房限制


通知顯示,為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加快實現天津“一基地三區”功能定位,對落戶到天津濱海中關村科技園和寶坻京津中關村科技城的符合天津產業發展定位的北京轉移來津項目,制定六項政策支持。其中,普遍關注的購房、落戶方面均有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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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優化子女教育保障

符合天津產業發展定位的北京轉移來津項目,項目所在區為其在職職工中非本市戶籍子女提供義務教育保障,對學前教育階段適齡兒童根據本市公辦、民辦學前教育資源情況進行安排。


②便利醫療醫保服務
符合天津產業發展定位的北京轉移來津項目,其職工在京冀兩地繳納醫療保險的,本市為其提供醫療服務保障,落實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制度,探索實行醫療門診費用直接結算。


全國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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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記分最高可減免6分


公安部印發的《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第二十四條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週期內分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現場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累計最高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6分。2020年3月1日起,在湖北、廣東深圳等地先行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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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取消360天認證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2月31日發佈公告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後,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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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清稅無須配比欠稅及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將從今年3月1日起對若干稅收徵管事項進行調整和明確,其中包括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要求,優化納稅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解除程序等。新規定還明確了臨時稅務登記有關問題以及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徵管事項。


關於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公告指出,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據北京青年報記者瞭解到,按照目前的規定,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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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由3%降至1%


2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對個體工商戶加大扶持,幫助緩解疫情影響紓困解難。


會議確定: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徵湖北省境內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其他地區徵收率由3%降至1%。二是個體工商戶按單位參保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三是引導金融機構增加發放低息貸款,定向支持個體工商戶。四是切實落實將除高耗能行業外工商業電價進一步階段性降低5%的政策。五是鼓勵各地通過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式,支持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物業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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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貸款利率調整


央行2019年12月28日發佈公告稱,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正式轉換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方式有兩種,一是以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二是轉換為固定利率。上述工作原則上應於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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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施行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證券法修訂的內容包括擴大法律適用範圍、推進註冊制、精簡優化證券發行和交易條件、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強化投資者保護、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等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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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財險產品由審批改備案


銀保監會網站2月26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通知》調整了產品審批備案範圍,將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原屬於備案類的產品仍採用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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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生態治理規定施行


國家網信辦2019年12月20日發佈《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和“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內容的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內容的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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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信息應在指定網站發佈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信息公開行為,提高政府採購活動透明度,財政部對2004年頒佈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作了修訂,並公佈了《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辦法》。新辦法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辦法規定,將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其省級分網明確為政府採購信息的彙總平臺,要求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中國政府採購網或其省級分網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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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細化規定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從技藝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傳承活動開展、品質修養等方面,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作出了細化規定。


明確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增加材料複核、根據需要安排現場答辯、公眾異議等評審程序和環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的公示時間修改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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