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執行案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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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後,根據破產程序的進度以及執行案件的特點,執行案件處理分為三個階段,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


中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該法律條文中的“財產保全措施”、“執行程序”並非僅僅指民事訴訟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及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同時還包括破產人財產被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程序的情形。

如果涉及到破產人財產被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積極與相應的國家機關進行協調、溝通,依法解除有關保全措施,並中止執行。

如果相關單位不知道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而導致將破產人的財產進行分配的,應當執行迴轉,作為破產人的財產在破產程序中集體分配。

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後,申請執行人要求繼續執行,是不可能實現,申請執行人只能參加破產程序,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分配。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就是人們常說的終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7]2號)第8條第2款規定,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執行法院可以同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法[2016]373號)第11條規定,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又符合移送破產審查相關規定的,執行法院應當在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的同時,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

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執行案件並不必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但由於破產案件時間不可預見,並且執行法院不僅不能執行,而且還要解除相應的保全措施,將已經控制的財產移交裁定破產的人民法院,因此如果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同時,將符合規定的案件移送至裁定破產的人民法院,對債權人有益。


終結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6號)第17條第1款第8項規定,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15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


總結

當債務人的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其他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保全等相應措施應當解除,同時將所取得控制權的財產移交破產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相應的執行案件一般來說應當先中止,如果符合相關的條件,可以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如果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受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債務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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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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