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發生衝突時,法官應怎樣處理?

單鑫


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發生衝突的情形?應遵循行政法規上位法規規定貫徹落實,地方性法規下位應服從上位法規,行政法規應服從國家法律。


默認主人


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好解決。在司法審判的實踐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使用法律條文的若干規則。一般是小法服從大法;地方性的法律法規服從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地方性的人大常委頒發的條例,要服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頒發的條例; 所有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規,都要服從國家的《憲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地方性的法律法規,必須符合,服從國家的行政法規。


金牌高考志願填報專家


關於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發生衝突時應如何處理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我國立法法、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行政法規的位階和效力要高於地方性法規,法官審理案件時應選擇適用行政法規。

2、司法實踐中,對於與行政法規相沖突的“地方性法規”,法官在判決書中一般按照“不用不說”的原則不對該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評價。個別少數案件法官在判決書中進行評價,也引起轟動反應。其中最有名的是“河南種子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法院(2003)洛民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寫道:“《種子法》實施後,玉米種子的價格已由市場調節,《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作為法律位階較低的地方性法規,其與《種子法》相牴觸的條(款)自然無效。”該判決作出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向洛陽市中院下發通知要求嚴肅處理在判決書中違法宣告地方性法規無效問題,洛陽市中級法院對相關審判人員作出撤職處理。河南省高級法院受理該案後向最高法院進行請示,最終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洛陽市中級法院的原判。該案引起了全國對於“法官能否在判決書中宣佈與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內容無效”的大討論。

3、建議法官可在案件審理之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提出審查該地方性法規的書面建議和相關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撤銷與行政法規相沖突的地方性法規。


孟凡營mfylawyer


首先你說的那種情況現在已經很難再發生,因為,我們囯家2000年通過和實施了《立法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在實施前都須備案,這個問題一般是不會發生的。如果發生了,在司法審判的實踐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使用法律條文的若干規則。一般是小法服從大法;地方性的法律法規服從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地方性的人大常委頒發的條例,要服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頒發的條例; 所有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規,都要服從國家的《憲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地方性的法律法規,服從國家的行政法規。回答完畢!


四川首府


在審理行政案件中這種情況很常見,有的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規和行政訴訟法“相沖突”!

這說明地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管理的需要“傾向”自身!用百姓的話說就是“土政策”!法律不完善的體現!

這裡要強調一下,根據“立法法”在完善的地方法規也是“下位法”!當地方法規和法律相沖突的時候應以法律也就是“上位法”為準!

當然這也要看審判機關,和審判人員適用法律,法條了…

但雖著行政訴訟法的逐漸完善,地方立法機構法律意識的增強,這樣的“尷尬”局面會越來越少!

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


穀子1972


這還用疑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軍令、政令和法令,中國共產黨統一黨綱、黨章和黨紀。下級人民政府遵守上級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遵守中央人民政府。因此,"地方法規"與"中央(國務院)行政法規"有充突的,當然是以中央(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為法官審判之"法規採信"的依據啦!!


吉爾康


我們囯家2000年通過和實施了《立法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在實施前都須備案,這個問題一般是不會發生的。如果發生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官也是有解決辦法的。如果有興趣,可以搜索一下2003年河南省種子條例案,裡面的鏈接有詳細報道。


桃花客棧2019


憲法至上,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強制性規定優於任意規定


左手熱丨右手涼


《立法法》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跨界的外科醫生


法官審理案件中發現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有衝突時應遵守下例原則:下級法規服從於上級法規,在時間上以前的法規服從於最近一次的法規。在內容上,法律禁止的不可為,行政法規沒有禁止的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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