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囤積居奇哄擡價格怎麼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依法從重從快查處打擊

法制日報 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疫情期間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怎麼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依法從重從快查處打擊

疫情發生以後,口罩、防護服等醫療物資以及相關原材料需求急劇擴大,成為緊俏資源。少數不法分子利慾薰心,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嚴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影響疫情防控和社會穩定大局。據反映,全國已發生多起不法分子藉機囤積居奇、抬高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那麼,對於此類違法行為法律都有哪些規定?該如何查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今天作出回應。

“對於這類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依法打擊。”臧鐵偉介紹說,我國價格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並根據情形相應規定了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措施。《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上述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具體情形、法律責任等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並予以從重處罰。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疫情發生後,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臧鐵偉指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各地方、各部門要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查處打擊這類違法行為。一是要及時精準打擊。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準確認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並予以及時打擊,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二是要依法從重從快處理。對涉及疫情防控的擾亂市場秩序行為,要充分考慮其特殊危害性,依法從重懲處。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違法案件,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加快工作節奏,創新執法方式,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三是要加強宣傳引導。對於相關的法律、政策以及依法查處的典型案件,要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各方面特別是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深刻認識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價格這類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和相應法律責任。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關鍵期,要堅決依法查處這類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保障防疫物資充分供給、有序流通,為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創造並維護良好市場環境。


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複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後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採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

二、從重處罰。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考慮其特殊危害性,從重處罰。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護用品製假售假等違法行為,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頂格處罰。對哄抬防護用品及製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必須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從快辦理。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違法案件要優先加快辦理。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加快工作節奏,盡力縮短案件辦理時間,切實提高辦案效率。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當地疫情防控需要,簡化執法和聽證程序,壓縮辦案時限,提高應當進行聽證案件的罰款數額下限,積極運用電子送達、在線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簡便迅捷的方式,具體舉措由各地自行決定。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一、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佈的任意一項行為,即可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二、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一)虛構購進成本的;

(二)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三)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四)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佈漲價信息。

(一)散佈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二)散佈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三)散佈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四)散佈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二)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屬於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對於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五、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本條第(三)項情形,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本條第(四)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六、出現下列情形,對於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按無違法所得論處。

(一)無合法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二)隱匿、銷燬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三)隱瞞銷售或收費票據數量、賬簿與票據金額不符導致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無依據的;

(四)實際成交金額過低但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違法所得無法準確核定的情形。

七、出現下列情形,對於無違法所得或者視為無違法所得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經營者違法所得能夠明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捏造或者散佈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二)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三)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的;

(四)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五)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經營者違反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價格干預措施關於限定差價率、利潤率或者限價相關規定的,構成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的違法行為,不按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九、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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