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辭職時,需要補繳嗎?

msiky


您好,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

  •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第10條、23條、33條、44條和53條的內容明確,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報銷。

  •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七)社會保險。

結合三部法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繳納社保,社保是勞動關係的法定附隨義務。

以上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本法規。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規定:社保定期對單位社保繳納情況進行稽核,發現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情況,應為未按時足額繳納的全部職工,進行補繳。

建議在您與公司協商未果的前提下,向勞動部門投訴,準備好所需材料,申請勞動仲裁,只要材料充足,會成功的。

希望有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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