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還在審理就轉移財產企圖逃避還款義務,構成拒執犯罪被判刑

​明知自己的案件將敗訴

名下財產需要用於履行債務

永嘉一男子在案件審理期間轉移財產

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妄圖達到逃避債務目的

然而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違法行為總有浮出水面的一天……

日前,永嘉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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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虧空欠下債務

案件還在審理就轉移財產企圖逃避還款義務,構成拒執犯罪被判刑

2001年,王某、潘某等四人合夥在海南經營西瓜生意虧空,欠下外債,四人商議後決定分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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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王某同潘某商定,先由王某付清兩人所分攤到的債務,待潘某有經濟能力之後予以償還。2001年5月,雙方結算簽下借條,潘某應給付王某8.5萬元。隨後王某多次向潘某催討,潘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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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見催討無門, 2017年3月,王某一紙訴狀將潘某告上永嘉法院。


兩度轉移企圖瞞天過海

在該合夥協議糾紛案件審理期間,潘某自知可能敗訴,擔心案件判決生效後轉移財產被法院追責,便在審理期間就打起小算盤。

案件還在審理就轉移財產企圖逃避還款義務,構成拒執犯罪被判刑

2017年4月25日,潘某將其在永嘉縣農商銀行的定期存款70萬元提取出來,次日將其中的68萬元轉賬至侄子銀行賬戶中,由侄子將該款項轉賬至潘某的兒子潘甲(另案處理)名下賬戶。在經過兩次轉移後,潘某自以為已經神不知鬼不覺在判決前將這筆存款轉移成功了,即使敗訴不履行也高枕無憂。


同年6月15日,永嘉法院判決被告潘某支付原告王某8.5萬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從2001年5月17日起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判決書生效後,王某隨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還在審理就轉移財產企圖逃避還款義務,構成拒執犯罪被判刑

執行過程中,永嘉法院向被執行人潘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等,但被執行人潘某仍然繼續隱匿財產,既未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也未將上述錢款用於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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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財產查詢,其名下除微信賬戶有7367元存款外,便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然而,在執行人員進一步調取被執行人潘某的銀行賬戶明細時,一筆大額轉賬浮出水面。經多次勸說潘某主動履行無果後,法院將被執行人潘某涉嫌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開展偵查。


心思用盡終落法網

2019年10月,潘某在江蘇省太倉市被民警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月22日,懾於法律威嚴,潘某家屬支付王某債務本息38.27萬元。


案件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到永嘉法院。近日,永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結合已履行完畢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並自願認罪認罰,決定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潘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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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的時間起算一般是從判決、裁定生效時開始,即判決、裁定生效後執行案件立案前,行為人實施隱藏、轉移財產、毀損財物等行為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判決生效前,行為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判決生效後繼續隱匿財產的,可視為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同樣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此,並非只有在執行過程中轉移、隱匿財產才構罪。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逃避執行而兩度轉移財產銀行存款,在判決生效後的執行過程中持續隱匿財產,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對其判處刑罰予以打擊。

因此,法官提醒,被執行人應當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維護法律權威,切莫耍小聰明,否則將面臨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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