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賠償年限12年的設置取消了嗎?有什麼法律案例實證嗎?

獨自行走的獸獸


一、2012年之後,《勞動合同法》未進行修正

現行有效的《勞動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其進行了修正。

也就是說,現行有效的《勞動合同法》是2012年最新修正的,之後並沒有對《勞動合同法》進行過修正,因此,不存在題目中取消賠償年限12年的情況

不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僅針對月工資超過上年社平工資三倍的高收入者。對於其他勞動者,則沒有12年年限限制,每滿一年均可獲得一月工資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賠償12年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經濟補償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一般來說,如果不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存在違法犯罪等重大過錯的,均有權獲得公司經濟補償,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公司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月工資補償標準不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高收入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舉例來說:假如公司主動與小王解除了勞動合同,

1. 小王在公司工作了15年,每月工資為1萬元,那麼小王可以獲得補償15萬元。

2. 小王在北京公司工作了15年,每月工資5萬元,北京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466元,則小王可以獲得的補償為:8466*3*12=304776元(高收入者不超過社平三倍工資,最高補償12個月)。

三、勞動者如何維權?

首先,勞動者可以與公司溝通,據理力爭,指出獲得補償的明確法律依據,並提出如公司不按規定補償,自己會提起仲裁。

其次,如果仲裁的話,應該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合法訴求都會獲得支持。當然了,要記得保留好勞動合同等證據,在與公司溝通過程中,儘可能錄音,以便作為後期維權的證據。


財經真相


老規矩,先說答案:沒有取消!

賠償年限12年的由來

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到2020年1月1日正好滿12年,所以近期關於賠償金12年封頂的話題才引起了重視和討論。

先來看看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由此可見,所謂的12年封頂只是針對一種人群,那就是工資特別高的勞動者(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3倍)。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則用人單位最多需要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或是24個月的賠償金,且月補償標準為3倍平均工資。

如果你的工資不足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則沒有年限和基數封頂的說法,按實際年限計算,每1年補償1個月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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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禮華談勞動用工


不是勞動法,而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這裡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即工資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補償年限為十二年,對一般收入勞動者沒有限制。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此做修訂。


鯽魚湖


對於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08起入職的,補償年限最長12個月。但對於08年入職的,補償年限是否受12個月上限限制,各地作法不同,且實務中還存在爭議,緣由為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以及481號文的廢止


德哥勞動法在線


比如說社平工資是5000元/月,我實際領到的工資每個月是7500元,那麼在一個單位工作了11年,那麼這個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這個工資他沒有超過社平工資的3倍,那麼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應該是5000×11對嗎?


沐浴陽光145008299


沒有取消,目前也不可能取消。從勞動法的性質分析如下:

  • 勞動合同是從僱傭合同演變而來。早期的自由資本主義社會,僱傭合同自由訂立。僱主處於優勢地位,僱傭合同對僱員來說極不公平,甚至有的條款約定,發生工傷一概由僱員承擔。依合同自願的原則,該合同條款成立並生效,僱員顯然處於不利地位。
  • 隨著社會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國家勢必對僱傭合同進行干預,勞動等社會保障制度應運而生。使得勞動等合同區別於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徵。但是過份的傾向勞動者可能不利於社會的發展,更不利於投資。目前,法國的罷工熱潮,正是民選的領導人為了拉選票不斷作出承諾的結果。

目前,不具備突破賠償年限12年的設置的理由如下:

  • 首先要申明的是:準確的說法是“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而不是賠償。
  • 十二年的含義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在法定條件下,最多給予勞動者一年的工資。
  • 事實上,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發放了工傷、繳納了社會保險,特別是失業險的繳納已為暫時喪失勞動機會的人群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實際上國家意志傾向勞動者。因此,法律上的用詞為補償,而不是賠償。
  • 再從單位的營利情況看,目前,許多企業屬於粗狂型的企業,屬於微利行業。正是這種粗狂型的企業就業人數量大,解決了工人失業問題。如果突破補償年限12年的設置,可能會致使這類微利企業倒閉,國家、社會難以承受這種風險。

南京徐劍


勞動合同法第四七條規定,勞動者月均收入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按職工平均工資三倍計算,支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大言君聊勞動法


不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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