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艾滋歧視,從接納身邊同事開始

一年前,謝鵬應聘到內江市某公司上班。通過試用期後,公司為他安排了入職體檢——檢查結果表明他感染了HIV病毒,公司遂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關係。

這不僅與《就業促進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中的不得歧視艾滋病患的規定形成衝突,也違背了艾滋病自檢原則。

在法律上,謝鵬遭遇了艾滋歧視,但在具體的執行上,法律卻往往被打折扣。比如,在當地勞動仲裁委此前作出的裁決中,仍認定公司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與謝鵬解除勞動關係,不屬違法。後經上訴,謝鵬才在法院討回了公道。

司法部門態度明確,為艾滋病患的就業權利撐腰,這對促進艾滋病患權利的全面保障至關重要。較之於那些“務虛”的“關愛艾滋病人”宣傳,也更具現實分量。

謝鵬“重回公司上班,像什麼事都沒發生”,這讓他很感動。這也再次證實了一點,關愛艾滋病人,並不需要對他們“特殊對待”,而是把他們“還原”為普通人,給予正常的空間。

不過,從新聞跟帖背後的網友觀點看,謝鵬的成功維權,固然讓人欣慰,但仍不可忽視艾滋病患權利保障的任重道遠。

比如有網友對謝鵬日後的工作環境感到不樂觀。也有人擔心,誰能保證艾滋病患不會主動傳染給他人?這類想法看似很“現實”,實則是對艾滋病患道德的連帶汙名化。2016年,上饒市人社局拒錄了一名艾滋病患,一個直接原因就是被領導說“至少是道德不行”。而把艾滋病與私生活不檢點,對自己、對他人不負責劃等號,這正是蘇珊·桑塔格所定義的艾滋病的雙重隱喻。

社會恐艾越嚴重,法律就越應該堅定的保護艾滋病人正當權利。這本身就是對社會恐艾情緒的一種紓解和糾偏。反對艾滋病歧視,維護艾滋病人尊嚴,不能停留在口頭和法律的條款之中,更要在一個個司法判決中得到體現和落實。而對更多普通人而言,反對歧視艾滋病患,就要從接納身邊被感染的同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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