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倆口節儉一輩子 攢下60萬元有借難回

薛大娘和老伴節儉了大半輩子。2012 年至 2014 年,他們將辛苦積攢的 60 餘萬元積蓄陸續借給女兒的朋友李某,用於經商周轉。但李某借錢後只按約定還了 27.2 萬元的利息。2016 年秋,薛大娘在多次討要本金無果後,把李某告上法庭。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歸還借款 64.2 萬元,並承擔訴訟費 5200 元。但判決生效後李某仍不履行義務。薛大娘不得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立案後,法官數次查控,但只執行回款 1.4 餘萬元。一方面薛大娘提供不了更多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另一方面李某以自己的房產被其他法院拍賣、無力還款為由一再推拖,案件一時陷於僵局。

今年 5 月初,薛大娘的老伴突然患病住院,花了 5 萬餘元醫療費,仍在繼續治療中。為籌措繼續治療的費用,薛大娘多次到法院催促執行。法官瞭解薛情況後,多次聯繫和敦促李某還錢。李某還是不肯還錢。法院決定對李某採取嚴厲的執行措施。

5 月 12 日一大早,在甘井子區法院的配合下,法官、法警將李某拘傳到法院。在羈押室中,經過法官與李某數次交鋒,李某終於在中午委託朋友給薛大娘轉了 10 萬元。李某誠懇地向薛大娘道歉,並承諾餘款的還款期限。李某得到了薛大娘的諒解。

薛大娘收到錢後感激萬分,緊緊地握著法官的手說:"我老伴有救了,非常感謝法官為我們所做的一切。"看著薛大娘,在場的執行幹警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另據瞭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 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 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薛大娘與李某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 36%。薛大娘收取的 27.2 萬元利息,未違背最高法的相關規定,而且發生在起訴之前。在本案中,薛大娘僅主張償還本金。

法宣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嶽宇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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