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拆遷命案一審辯護詞

宿遷拆遷命案一審辯護詞(辯護人:於伏海律師,現執業於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被告人王馬玲的辯護人,本律師依法會見了被告人,詳細研究了本案案情,認真閱讀了本案案卷所有材料,現根據庭審情況和本案的證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希望法院本著對被告人負責的精神,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務必尊重法律,尊重人權,務必認真閱讀本案辯護詞,請字斟句酌,一絲不苟。


第一,本案被告人王馬玲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行為,只是防衛有點兒過當。


本案死者等拆遷人員欲強行進入王馬玲家激起王馬玲奮起自衛是導致命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包括死者在內的袁某某等拆遷人員對王馬玲家採取欲強行進入的違法犯罪行為,在此犯罪行為的逼迫下,王馬玲為了不讓拆遷人員進入家內,開門對拆遷人員用刀自衛,最終導致命案的發生。


王馬玲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


公民的住宅未經主人允許,他人是不能強行進入的,對此,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非常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而袁某某等人卻要通過砸門等方式強行進入王馬玲的家。再此暴力入侵的過程中,袁某某等人把涉案房屋門上的貓眼都砸下來了,此時室內人員肯定是非常恐慌,因為外面有九個人要強行進入。


室內人員恐慌的表現之一是“從門的貓眼裡晃了晃水果刀”,這個行為的意思是外面的人員請不要強行進入,室內的人員不歡迎你們,如果要進入的話,我們要採取防衛措施了。


但是外面的人員卻對此警告行為不予理睬,還要強行進入,這就更加造成室內人員的不安,在此不安的狀態下,室內人員王馬玲拿菜刀開門自衛,希望趕走這些暴力入侵的人員。


請法官注意對任某某和王馬玲的訊問筆錄,任某某說“王四他姐(是指王馬玲)還在屋裡從門的貓眼裡把水果刀伸出來的”,拆遷人員提供的現場錄像也顯示涉案房屋貓眼上插著一把水果刀,這充分說明王馬玲並不是想要殺死這些人,而只是不想讓這些人進家,可是這些人卻仍然一意孤行,最終才導致王馬玲奮起自衛。


辯護人認為當住宅權受到他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侵害時,主人可以採取正當防衛措施。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王馬玲面對住宅權受到袁某某等九個人犯罪行為的侵害,拿刀自衛,理應屬於正當防衛,只是在當時非常恐慌的狀態下,她沒有控制好也無法控制好自己的行為,這才導致防衛過當。


希望法官查明情況,採納辯護人的意見,對王馬玲作出符合正方防衛規定的公正判決。


第二,本案王馬玲具有自首情節。


王馬玲拿刀開門出來採取防衛性質的行為導致袁某某死亡後,在她意識到有人已經報警的情況下,並沒有逃跑、隱匿或者抗拒抓捕,而是在案發地靜靜等待警察的到來。假如法院認為王馬玲有罪或者構成正當防衛,王馬玲在案發原地等待警方到來的行為也等同於自首。


刑法第67 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我們來看王馬玲2009 年6 月3 日供述:“……我看人也死了,母親在俺家樓下哭,我對窗戶朝外喊:拆遷辦欺負人都跑到新房裡來欺負了,喊過後我就在俺家門裡面地上等公安局派來的人來逮我,後來110 來了就把我和幾個小孩都帶走了……”


王馬玲完全知道案發後在混亂失控的現場,只要她想逃跑完全是有可能的。但是,她沒有逃跑,而是對著窗戶外大聲喊叫了一聲,目的是讓別人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她沒有任何要逃跑的心理。


其次,我們看喊過之後,她也沒有逃跑的實際行為,而且,根據案發時間、地點和目擊者的情況,可以推斷她應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一定有人會報案。在行為人明知他人會報案的情況下,仍然留在原地等待抓捕,應當視為她對別人報案行為的一種追認,同自己報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主觀願望和實際行動,仍然體現了主動將自己交付司法機關的意思,符合自動投案的條件,符合自首的本質。


同時,對於自首等量刑要素作出寬泛的解釋和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是刑法的謙抑性在刑罰處罰上的具體表現,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能夠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並與刑法關於自首的基本規定不相牴觸,都可認定為自首。所以,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具有逃跑可能時,滯留現場等待抓捕,應當視為自首。


不但如此,王馬玲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也非常配合辦案人員的工作,如實講述了案發時的情況和她自己的行為。


因此,無論從哪方面來說,王馬玲呆在案發地靜等警察到來的行為都是自首的行為。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充分考慮王馬玲這一行為,對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王馬玲的精神狀態一直不好,特別是對她非常疼愛的父親去世後,她的狀態就更差了。


案發當日,王馬玲家外面那麼多人要強行進入,對精神狀態十分脆弱的王馬玲來說更是致命的,她要保護孩子,還要保護母親,父親已經去世,她不能再失去母親和孩子,不能失去其他親人,門外八個壯漢和一個悍婦氣勢洶洶咄咄逼人,而室內人員卻是勢單力薄的母親和孩子,砸門聲不絕於耳,這嚴重威脅了王馬玲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王馬玲在室外人員野蠻行為的刺激下只想著要趕走他們,已經用水果刀警告過他們了,可是,這些人卻無動於衷,砸門聲、辱罵聲刺激著她,她忍無可忍,奮起拿刀自衛。


辯護人認為,王馬玲在包括死者在內的拆遷人員辱罵、砸門等野蠻行為刺激下,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採取防衛措施時精神狀態是特別不好的,這也說明她沒有任何主觀惡性,沒有任何人身危險性,希望法官查明情況,採納辯護人的意見,並據此作出符合這一精神狀態的刑事判決。


第四,目前,拆遷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的敏感問題,成為社會矛盾激烈爆發的源泉。


近幾年,因為拆遷爆發的惡性事件非常之多;


近幾個月,因為拆遷引發的人命案件也不在少數;


近幾天,處於絕對弱勢一方的被拆遷人面對強拆只能含恨引火自焚的事件不但在地方發生更在京城上演。


一幕幕悲劇,一樁樁血案,用多少人的家破人亡告訴我們:


如果不保護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權,不允許公民對未經允許非法強行入侵住宅者進行正當防衛,類似本案的事件還會繼續上演,並且會愈來愈多。


尊敬的法官,如果我們能用一起典型案件和正義判決,告訴人們特別是告訴那些拆遷人員,住宅主人可以對未經允許強行進入者進行正當防衛甚至是無限防衛時,那以後類似的悲劇肯定會大大減少,因為當拆遷人員使用野蠻手段強行進入時不得不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得不為自己的生命擔憂,擔憂勢必畏懼,畏懼勢必會退縮會收斂從而不再野蠻行動強行入侵,果真如此,悲劇又怎能接二連三此起彼伏地發生?


綜上,辯護人認為,不但本案被害人是強拆制度的受害者,王馬玲同樣是強拆制度的受害者。


本案只有一個兇手,那就是飽受詬病的強拆制度,這一制度毀滅了多少鮮活的生命和美滿的家庭。


毫無約束的拆遷行為只能用毫無約束的正當防衛來化解,面對暴力入侵,請代表正義和善良的法官,站在法律的天平上,給人們指定一條明路。


如果法官真的能這樣做,辯護人希望這條明路就是——面對暴力且非法的入侵,房屋主人可以採取正當防衛甚至是無限防衛;


如果法官真的能這樣做,那這條明路將不只是給被暴力入侵者的,更是給暴力入侵者的。


因為,沒有約束就不會有文明,沒有保護也不會有文明,保護被非法入侵住宅者,就是對非法入侵者的約束;保護被野蠻強制拆遷者,就是對野蠻拆遷者的約束!


建立文明的拆遷關係,從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開始,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從確立並落實被拆遷人的正當防衛權開始!推而廣之,讓所有人都敬畏人們的安身立命之所——家,讓所有人都能夠在正當防衛權的庇護下感受家的安全和溫馨。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於伏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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