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良“出表”三大模式解析

  目前,商業銀行探索不良“出表”,主要形成了三種模式,分別是通道模式,分級持有模式和賣斷反委託模式。

銀行不良“出表”三大模式解析

 不過,前兩種模式不同程度涉及“假出表”, 只是為了規避資產風險計提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將不良資產名義上騰挪表外,而實際上通過各種形式擔保,將不良資產的處置風險和收益留在銀行體系內。

銀行不良“出表”三大模式解析

通道+分級持有,銀行手握定價權

  根據多家銀行機構人士反饋,在銀行不良資產出表中,最基礎的模式應屬通道模式。

  通道模式操作手法為,銀行首先將不良貸款組包轉讓給AMC(資產管理公司),AMC向銀行支付收購款。同時,銀行將理財資金認購一個和轉讓規模 相匹配的資管計劃。AMC將資產包收益權轉讓給資管計劃,並由資管計劃支付收益權轉讓對價。接著,AMC將資產包委託處置權和管理權授權給銀行和AMC的 合資公司(一般為基金子公司形式),合資公司再委託銀行分行對資產包進行清收處置。回收資金定期歸集劃轉至資管計劃專戶,並根據合同支付理財本金和收益。

  另一種不良資產出表模式是分級持有模式,即在通道模式的基礎上,設立分級結構化資管計劃,由銀行理財認購優先級,AMC認購中間級,銀行和AMC共同認購劣後級。

  據瞭解,某國有大行對劣後級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15%。以該銀行為例,就支付劣後級本金和目標收益之後超出部分,40%由劣後級持有人平均分配,60%用於獎勵處置分支行。

  在上述兩種模式中,都可能涉及到銀行對不良貸款包的回購,具體形式有提供流動性支持、收益互換、提前贖回、差額補足等。在具體操作中,也有合資公司承擔兜底功能。

  經調查發現,一般來說,在通道模式和分級持有模式中,銀行作為主導方,擁有資產包定價權,AMC更多扮演通道角色。AMC收 取的管理費一般不超過資產包本金的千分之八,合資公司收費不超過千分之四。銀行分行因受委託進行處置回收,手續費可達回收金額的4%。

  然而,銀監會下發《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6〕82號),規定在轉讓信貸資產收益 權時,作為出讓方的銀行應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這無疑將在很大程度上阻斷銀行不良“假出表”。


AMC主導賣斷反委託,處置分行承擔責任

  賣斷反委託模式和上述兩種模式的最大不同,就在於賣斷不再涉及回購,在具體交易結構中,不再嵌有資管計劃。

  其具體模式為,AMC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將處置權委託給銀行分行(若實施債務重組、以資抵債和債務見面則需要AMC同意),將處置管理權授權合資公司,並由合資公司監督管理資產包處置進展。回收資金定期劃歸AMC。

銀行不良“出表”三大模式解析

  以前述某銀行為例,其對AMC的目標收益設置在10%。超額收益部分,AMC和銀行分行或按3:7進行再分配,或再根據具體情況協商。

  在賣斷反委託模式中,一般是因為雙方價值判斷上存在一定差異,AMC主動性更高,在定價上也更有話語權。同時,合資公司收取的服務費相對更低,可能不超過資產包本金的千分之二。

  其實,上述三種模式中,對於資產的具體處置,最終都委託到了銀行。因此,對於分行回收的考核,就顯得非常實際。

  以前述某行為例,在委託處置期間,除了已核銷的不良資產,全部定價金額的100%視為表內不良貸款,按年根據處置回收力度減少考核金額。

  對於未完成預定處置目標的分行,則按照“誰家孩子誰抱”的原則,承擔總行參與資管計劃的投資損失,並按照實際和預期收回的差額等額核減當年撥備後利潤(超額完成也超額等額增加報備後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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