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觀點:手機開機提醒業務已經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74號


最高院裁判觀點:手機開機提醒業務已經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裁判要旨:開機提醒業務已經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開機提醒業務合作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條關於“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焦點是案涉《開機提醒業務合作合同》是否有效,河南移動是否應當賠償盈訊公司可得利益損失9800萬元,以及二審法院未調查收集盈訊公司要求法院調查取證的證據是否違反程序性規定。

一、關於本案案涉合同是否有效問題。根據《開機提醒業務合作合同》的約定,主叫用戶申請開機提醒業務功能後,當被叫用戶由於關機、不可及、遇忙等情況無法連續呼叫時,呼叫被觸發到SCP,SCP生成呼叫失敗的記錄發送到業務平臺,業務平臺根據記錄實時探測被叫用戶開機情況,當探測到被叫開機後,業務平臺立即向主叫號碼發送被叫用戶開機通知的短信。

可見,開機提醒業務向主叫用戶發送可接通狀態短信,即未經被叫用戶同意向主叫用戶透露了被叫用戶從可能處於關機、不可及、遇忙等情況到被叫用戶已經不處於上述情形之轉變,呼叫用戶可以根據上述轉變對被叫用戶可能身處的狀態作出合理預見或推測,反映了被叫用戶生活狀態或工作狀態的轉變。同時被叫用戶何時處於可接通狀態其本身就屬於被叫用戶私人空間領域的個人信息,享有允許他人知道或不知道的權利,享有選擇向社會和其他公眾公開或不公開的權利,享有該信息不被他人所知悉的權利。因此,主叫用戶的可接通狀態信息屬於隱私權保護的範圍,開機提醒業務未經被叫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探測和收集被叫用戶的可接通信息,並將該信息即時告知主叫用戶,該行為侵犯被叫用戶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安全。由於開機提醒業務的被叫用戶是全國範圍內的移動通信用戶,數量龐大、範圍廣泛,任何一位移動通信用戶都可以成為開機提醒業務中的被叫用戶,其個人的信息安全和隱私權都將受到侵害。因此,開機提醒業務已經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盈訊公司與河南移動簽訂的《開機提醒業務合作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條關於“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二、關於河南移動是否應當賠償盈訊公司可得利益損失9800萬元問題。由於案涉《開機提醒業務合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河南移動和盈訊公司未履行的部分依法不能繼續履行,已不存在可得利益問題,盈訊公司要求河南移動賠償可得利益損失9800萬元的理由不成立,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簽訂、履行合同情況以及對業務合作收入的分配原則,認定雙方對案涉合同無效具有同等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因合同無效帶來的損失,並無不當。

三、關於二審法院未准許盈訊公司調查取證的申請是否違反程序性規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於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本案已經有充分的證據認定雙方簽訂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且雙方對合同無效有著同等過錯、承擔同等責任的情況下,申請人所要求調查取證的有關材料對本案爭議事實的認定並無直接影響,部分證據河南移動已經在原審庭審中提交,故原審法院不予准許其申請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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