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駕駛電動車、摩托車及佩戴安全頭盔的交通安全提示

近期我市疫情得到了有效防控,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整為二級響應,各企業陸續復工復產,而隨著氣溫的回升,選擇騎行摩托車、電動車方式出行的人員隨之增多,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市民出行安全,呂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結合正在開展“春雷行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專項行動,嚴查各類交通違法的同時,針對電動車、摩托車出行安全風險高、事故多發,多數摩托車、電動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曉率低、安全意識不高的特點,特發佈如下交通安全提示:

道路解封不等於疫情解除,道路解封是為了復工復產,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對於不需要復工的人,依然要繼續“少外出、不聚集、不聚會、勤洗手、出門戴口罩”,對病毒、疫情保持一以貫之的警惕和防範!切不可因一念大意,導致前功盡棄。

駕乘電動車、摩托車帶好口罩的同時,記得要佩戴合格的摩托車專用安全頭盔,因為它在關鍵時刻能保命。


駕駛電動車、摩托車時,要各行其道,有非機動車道的在非機動車道內通行;沒有非機動車道的,在最右側的機動車道內靠右通行。


駕駛電動車、摩托車時,通過巷口、路口時,務必要減速慢行,觀察瞭望,確保安全通過;有燈控路口的,要等放行綠燈亮起、兩側等候紅燈車輛停車後,再安全通過。避免因為通過巷口、路口不減速或闖紅燈,與直角盲區(即:被路口建築物或者其他車輛阻擋的視線臨時看不到的區域)駛來的車輛發生碰撞。


駕駛電動車、摩托車橫過道路時,有人行橫道(即斑馬線)的路段,在人行橫道兩側無車靠近,或車輛停下後,再安全通過。倡導下車推行電動車或摩托車橫過道路,以“機動車禮讓斑馬線”的法律規定,最大程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堅決杜絕在機動車道有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道路,出現視線看到的機動車一方停車避讓,但被該車阻擋視線的其它機動車因未能看到自己、未能來得及採取減速停車措施,而發生交通事故,即俗稱的“鬼探頭”。


根據最新國家標準,除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以外,其它電動車在性質上隸屬於機動車,橫過道路、通過路口,應當按機動車通行的有關法律規定,讓行優先通行的其它車輛。


駕駛摩托車的人員應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摩托車要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辦理上戶登記業務,取得並懸掛機動車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否則屬於違法行為,上路行駛將會被執勤交警依法查扣。如果未取得駕駛證、未懸掛摩托車號牌上道路行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因此承擔一定比例的交通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


摩托車同小型轎車、大貨車等其它機動車一樣,需要按照規定期限,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即俗稱的“審車”),還需要每年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俗稱的“交強險”),逾期未“審車”、未投保(繳納)“交強險”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超過三個週期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審車”)的摩托車,依據法律規定屬於達到報廢標準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載貨摩托車(農運車、其它載貨車)貨箱內不具備安全乘坐條件,遇有急剎車、急轉彎或猛烈碰撞時,容易發生側翻,造成貨箱內人員嚴重受傷、甚至死亡的交通事故。因此,載貨摩托車(及其它載貨車輛)車廂內載人存在極高的安全風險,屬於嚴查、必查交通違法行為。

摩托車、電動車除駕駛人外,一般二輪摩托車、電動車的後座只允許乘坐一人,其它類型的摩托車、電動車應當按照合格證、行駛證載明的乘坐人數載人,不得超過核載人數。超載影響車輛安全性能和使用壽命,存在安全風險且誘發群體傷亡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屬於嚴查、必查的交通違法行為。

您的出行平安是我們作為公安交警最大、最真誠的期盼,以上交通安全提示,希望各位市民(農民)朋友在閱後認真遵守的同時,並提醒自己的家人、親戚、朋友也共同遵守,遠離我們容易忽視的交通違法行為,呵護我們自己和家人及親朋好友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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