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復學防疫指南(三)II傳染病傳播防控合規操作指引


為了提高學校預防和控制突發傳染病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減輕或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全校師生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指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條: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全文》

第二條 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第三條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性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傳染病合規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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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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