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傑律師:我的當事人沒有稱霸一方控制任何區域或行業不是黑社會


姜傑律師:我的當事人沒有稱霸一方控制任何區域或行業不是黑社會

這個標語很簡陋,但內容不“簡陋”——客觀!

姜傑律師按: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要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四個特徵來判定。這四個特徵就是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此前筆者就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的辯護意見分別發佈三篇文字,本文是從非法控制特徵進行的辯護。

非法控制特徵,也稱社會危害性特徵,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會危害性不同於一般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它要求犯罪組織“ 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而本案我的當事人他們涉案的都是雲鵬公司借貸形成的案件,被害人也限於公司債務人中少數幾個人。沒有侵害社會上不特定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插手社會上其他事務。在催收本公司欠款過程中甚至沒有發生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有些被害人連借款本金都沒有還,更別說非法控制一定區域、行業了。


——陳鵬等十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案二審辯護詞非法控制特徵之辯)

第一部分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的辯護

一、

(此部分打開上面標題鏈接可見)

二、

(此部分打開上面標題鏈接可見)

三、

(此部分在上一篇文章中,打開上面標題鏈接可見)

四、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社會危害性特徵)。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第四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會危害性特徵規定為“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CP及雲鵬公司沒有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09年紀要》指出“關於危害性特徵。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危害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於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

由於雲鵬公司從事的是民間借貸,接觸的只是向公司借款的人,而本案的被害人也僅限於這些人中的一少部分人,這裡還包括並不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將在後面的個案辯護中詳述)。因此,並不存在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形成非法控制。

《2018年1號指導意見》第11條第二款規定了認定“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標準,我們就根據各項規定來一一分析本案是否符合。

第11條第二款規定“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稱霸一方,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1)項規定“致使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的”

本案被害人沒有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的,相反大部分一審法院認定的尋訊滋事案、敲詐勒索案等案件,都是被害人報警的,並經過公安機關調解或處理。這也是我們要求法院調取經過公安、法院處理相關案件檔案的原因之一。

第(2)項規定“對一定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的准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

本案CP等沒有對任何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也沒有對任何行業准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

第(3)項規定“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CP等被告人涉案的犯罪只限於因本公司債務而起的糾紛,沒有“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更不可能“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4)項規定“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並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雲鵬公司員工在追討欠款過程中雖有幾起堵鎖眼、堵門影響債務人生活的案件,但因債務糾紛引起,且人數有限,並沒有“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

第(5)項規定“干擾、破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

本案也沒有這樣的事實發生。

第(6)項“多次干擾、破壞黨和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第(7)項規定“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幫助組織成員或他人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

第(8)項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情形。”

本案也沒有第六至八項規定的事實發生。

特別提示:辯護人認為上述各項規定的行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應交替發生,並非指一兩項就可套用該司法解釋。

CP參與的三起賭博案件,都是在別人開設的賭場內放碼提供賭資,並非長期開設固定場所的賭場,因此,也談不上對這一行業的非法控制,沒有在一定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

CP開設公司之初向銀行貸款80萬元,也已按期償還,沒有造成銀行貸款損失。

特別要指出的是,雲鵬公司員工在催收欠款過程中發生的案件,沒有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只有張世家因被拘禁跳樓逃跑造成輕傷這一起案件,相對算是最嚴重的案件了。

綜上,CP等人及雲鵬公司既沒有形成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形成非法控制,也沒有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綜上所述,CP、CYH從成立雲鵬公司的初衷是從事小額貸款,CYH對CP說“現在放息錢可以,利潤很好”,CP“我曉得這行是可以,現在國家還支持民間小額貸款”(詳見偵查卷《組織特徵卷一》CYH訊問筆錄)到後來也僅圍繞著放貸業務,在這個過程中雖有違法或犯罪,也是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而不是以違法犯罪為主要手段聚斂錢財。

CP及雲鵬公司並不插手社會上其他事務,對公司債務人以外的群眾沒有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這是本案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質的區別,CP等人及雲鵬公司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特徵,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基於前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分析,特別是“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對“惡勢力”的定義,CP等也不構成惡勢力犯罪。

“4.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CP等不具備這些特徵。

因此,應該按照普通的共同犯罪對待。

以上是姜傑律師《辯護詞》第一部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的辯護”非法控制特徵的辯護。

姜傑律師《辯護詞》第二部分“個案的辯護”待續……

辯護人:律師姜傑

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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