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點將近?想順利復工,這五類刑事坑企業主千萬別踩

拐點將近?想順利復工,這五類刑事坑企業主千萬別踩

目前疫情防控已經進入攻堅階段,下一階段全面恢復生產顯然是重中之重,因為中國經濟已經承受不起如此昂貴的“假期”了。經過了超過一個月的“長假”,並且結合目前的特殊狀態,我們為企業和企業主梳理了復工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五類刑事風險。

一、言論類

企業復工初期,很多事情可能會不順利。目前全國各省市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對企業復工條件是否具備,疫情防控和復工方案是否完備,防疫物資儲備是否充足等情況開展督查,有些政府要求企業必須達到一定的防控條件後,方可組織員工復工生產。

對於政府這一系列的防控舉措,企業主難免會有煩躁情緒甚至會有牴觸心理。在這裡我們要提醒企業主,在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商復工事宜時,一定要控制好自己及下屬員工的情緒,切記發生言語或者肢體衝突,也不要試圖通過網絡等自媒體平臺發佈針對政府機關的言論,因為這幾種行為往往可能會觸犯以下罪名: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案例:(2018)晉0122刑初65號】

2018年11月3日22時許,被告人喬某某駕駛重型貨車途經陽曲縣黃泥公路“非洲豬瘟疫情”聯合檢查點時,檢查工作人員示意被告人停車接受檢查,被告人先是在檢查工作人員的監督下自行在登記簿上登記其相關信息,後陽曲縣交通局路政執法檢查人員要求被告人將駕駛的車輛進行過磅,被告人拒不配合,並因停車問題與陽曲縣公安局巡警大隊執法檢查人員發生口角爭執,繼而雙方有肢體揪扯,被告人喬某某遂從自己所駕駛的重型貨車車廂內拿出隨車攜帶的砍刀並持刀追逐、威脅、恐嚇、駕車衝撞聯合檢查點的檢查工作人員。

法院認定,被告人喬某某明知陽曲縣黃泥公路針對“非洲豬瘟疫情”設立聯合檢查點,需要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但其拒不配合檢查,並持刀追逐、威脅、恐嚇、駕車衝撞執勤檢查人員,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配合防疫類

為了有效防控疫情,各級政府在復工期間會加強對復工企業的監管,通過深入查看企業員工信息登記、進出車輛管理、員工體溫測量及企業消毒情況等措施,提出防控意見,可能還會採取一些強制措施,企業主對於政府有關部門的防控工作,應當積極配合,並事先對員工進行傳達和培訓,避免觸犯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案例:(2020)川1421刑初52號】

2020年2月4日14時許,仁壽縣普寧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廖某、鄧某和仁壽縣網格中心主任楊某等人按照仁壽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文件要求,經普寧街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安排,到仁壽縣“榮盛小區”外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廖某等人在拉警戒線、設置卡點時,因被告人王某的四輪電瓶車擋住了卡點進出口通道,廖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普寧街道辦事處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身份後,要求其配合將車挪開。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與廖某發生口角,並揮拳擊打廖某右臉,妨礙其執行公務。廖某等人將王某控制後,王某仍然不聽勸告,用手抓撓廖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軟組織損傷。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等預防、控制措施,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三、交際類

由於各地為了防控疫情,採取了限制出入省市或者禁止私家車上路等措施,這會導致大量服務行業的人員無法返崗,比如代駕。

而且企業復工後,企業主為了快速恢復生產經營,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挽回因疫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酬交際必然會增多。

加之在目前全國的重心都在關注疫情上,部分企業主可能會有僥倖心理,認為查酒駕不會那麼嚴,所以酒後開車的情況可能會增加,這種情形一定也要避免。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案例:(2019)黔2727刑初105號】

2019年6月,平塘縣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平塘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非洲豬瘟”疫情防控三級響應。平塘縣公安局制定了《“非洲豬瘟”防控實施方案》,要求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各鄉鎮黨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平塘縣交警大隊輔警韋某受指派,到平塘縣通州鎮金橋卡點配合平塘縣通州鎮政府工作人員執勤。2019年7月20日晚22時20分,被告人胡敏酒後駕駛一輛黑色越野車,通過平塘縣通州鎮金橋“非洲豬瘟”卡點時,被執勤的韋某發現其滿身酒味,韋某遂叫其下車配合檢查,被告人胡敏拒不下車,因自己喝酒開車怕受處罰,便突然加速衝卡,將韋某掛在車門上強行拖拽約700米後,車輛撞到路基停下,致協勤韋某受傷。後經平塘縣交警大隊民警對被告人胡敏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252mg/100ml,民警隨即帶其到通州鎮衛生院抽取血樣送檢。經貴州中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胡敏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35.90mg/100ml。

法院認定,被告人胡敏採用暴力方式妨害政府指令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執勤人員受輕微傷的後果;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妨害公務罪和危險駕駛罪。

四、安全生產類

雖然目前全國對於企業達到何種標準或條件方可復工未有統一規定,但各省市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對企業是否達到復工條件進行調查,特別是人員較為密集的生產企業,對於企業的防控物資儲備、日常消毒次數、員工個人防護和體溫檢測等情況都提出了要求。

如果企業因未能達到上述標準而強行復工緻使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在知曉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為了能繼續生產經營而隱瞞不報,可能會觸犯下列罪名: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15)忻中刑終字第362號】

2012年5月份,原平市崇實學校爆發結核病疫情,由於該校在辦學過程中違反規定,長期存在超規制、超規模辦學,沒有落實《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校醫人數不符合規定要求,衛生條件不達標,校安工程未按規定實施,在校人數嚴重超額,班容量普遍超標,人員擁擠,通風不暢,環境衛生條件差,造成疫情蔓延擴散。截止2012年12月份累計發現可疑臨床表現者198人,已確診結核病患者104人,其中重傷6人,輕傷7人,81名學生休學一年,疫情發生後一百多名家長多次到省、市及國家計生委等地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直接經濟損失達5492390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杜潤拴身為原平市崇實學校校長,負有對該校全面管理之責,但其疏於管理,導致該校校舍、食堂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長期存在安全隱患問題。被告人杜潤拴在原平市教育局、原平市衛生局多次下達整改通知書後,不積極採取措施進行擴建改造,反而繼續超規模、超規制招生,違規舉辦補習班,導致班容量普遍超標,教室、宿舍擁擠,環境衛生與通風較差,以致在2012年5月,該校陸續發生結核病疫情,造成重傷六人,輕傷七人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特別提示,2020年2月14日,北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返京人員有關要求的通告》。

通告要求,從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員到京後,均應居家或集中觀察14天。拒絕接受居家觀察、集中觀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責任。回京前,須提前向在京所在單位及居住的社區(村)報告。

根據此通告,如果企業主強制要求雖回京但正處於隔離期的員工復工,可能就會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五、人力資源類

由於疫情導致大多數企業無法正常開工生產,或者即使復工但在短時間內也無法彌補疫情給企業所造成的損失,因此部分企業主可能會考慮降薪甚至停發工資,來減少開支維持企業運營。

對於疫情期間員工的工資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主應當按照該規定正常發放員工工資,如果企業經營確實面臨困難,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採取年終分紅、提高績效、增加其他福利等措施調整薪酬,爭取獲得員工理解,切不可直接停發工資,否則可能會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部門規章:《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六、結語

疫情之下,很多企業都在想方設法的活下去,企業主迫切希望恢復生產、減少損失的心情我們非常理解。但身為一企之主,除了關注企業自身的存亡,更應該放眼大局。

在舉全國之力抗擊疫情的形勢下,如何在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同時,又避免觸犯法律法規,規避刑事法律風險,是首要解決的問題。

畢竟只有企業主安全自由,企業才能長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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