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開發商的訂金可以要求退還的情形

張某去年上半年看上當地某樓盤,並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定向開發》,協議對張某購買的房號、面積、價款、交房時間等事項都做了約定,但協議註明該協議為預約性質合同,張某需在接到開發商通知後再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協議後,張某向開發商支付了一部分訂金,但一直沒有接到開發商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通知,去年下半年,張某得知其購買的樓盤才剛剛開始動工,並且因為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對外進行銷售,已經被住建局下文處罰,張某擔心樓盤爛尾,就要求與開房商解除合同,收回支付的訂金,但開發商不同意,並揚言如果張某解除合同的,訂金不退給張某,張某陷入糾結。小編認為,張某如果要拿回訂金的,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商品房定向開發》協議無效,據此要求開發商返還訂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之規定,如果《定向開發協議》被認定為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該協議會由於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被認定為無效。但是,通常情況下,《定向開發協議》是一種預約性質的合同,簽訂該種預約性質合同是不需要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在沒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下,不會因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被確認無效。《定向開發協議》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認定為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上述規定,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定向開發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1)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受篇幅影響,具體哪些內容不再展開列明);(2)出賣人收購了購房款。所以,張某簽訂的《定向開發協議》如果滿足上述兩種情況的,可以據此主張合同無效,拿回訂金。

二、以開發商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定向開發協議》,拿回訂金。如果《定向開發協議》被認定有效的,張某可以主張開發商違約據此解除合同並拿回訂金。開發商可能會有存在如下幾種違約的情形:(1)沒有按照承諾的時間通知買受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2)開發商無正當理由不動工建設,樓盤爛尾;(3)開發商在協商簽訂正式合同時變更預約合同的內容或增加其他條件;(4)簽訂《定向開發協議》時對買受人的諮詢有誤導性的答覆,如幫計算房貸時故意只按照基準利率而不計算上浮比例等;(5)作出虛假宣傳。如張某可以舉證證實開發商存在上述違約行為的,可以據此解除合同,拿回訂金。

另外,有的朋友會擔心,張某起訴開發商,會不會因為這個原因被沒收訂金?其實不會,協議約定的是“訂金”不是“定金”,張某起訴開發商,最壞的結果是繼續履行這個《定向開發協議》,也就是繼續交錢買房,被沒收訂金的事情是不會發生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