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岸藍蓮花公館交房兩年辦不了房產證,開發商:卡在了國土局

河南岸藍蓮花公館交房兩年辦不了房產證,開發商:卡在了國土局

交房近兩年,業主遲遲辦不了所有權證。

標準補,兩者相差八九百萬元

求助事項:開發商不補交地價,業主辦不了房產證

求助人:藍蓮花公館業主

河南岸藍蓮花公館交房兩年辦不了房產證,開發商:卡在了國土局

位於惠城區河南岸小烏塘的藍蓮花公館,因超容積率需要補交地價款。開發商認為,應從其辦理規劃報建時間節點進行補交;而市國土局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從主管部門同意之日開始予以補交,補交時間節點不同,兩者相差約八九百萬元。開發商不補交該地價款,該項目就無法辦理規劃驗收手續,業主也無法辦理房產證。

日前,該小區業主向南都記者反映,他們2016年8月底收的樓,近兩年了還沒有拿到房產證。對此,惠州市國土局回應稱,其他職能部門和開發商犯的錯誤,不可能由市國土局承擔,該局依法依規辦事,已經將按照2017年補繳的方案遞交惠州市用地領導小組審批。

業主

交房近兩年,遲遲拿不到房產證

藍蓮花公館為23層高的獨體建築,共有201套房子。該小區業主張先生介紹,該樓盤2016年1月1日開盤,2016年8月30日交樓,至今已經近兩年時間,大家都沒有辦到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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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條規定,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50日內取得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買受人已付辦證費的銀行活期利息計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張先生說,至今早已超過了合同約定的辦證期限。

業主代表劉先生介紹,到了辦證期限仍辦不了房產證,經向該樓盤的開發商詢問獲悉,是該項目超了容積率,需要補交地價。業主代表曾小姐介紹,今年7月23日,他們到惠州市房管局瞭解情況,得到的回覆是隻要開發商補交了地價款,房產證很快就能辦出來。8月2日,南都記者在該小區看到,幾十位業主在與開發商理論,敦促開發商儘快補交地價款,以兌現合約。

開發商

請求確認2013年為補交地價時間

藍蓮花公館的開發商是惠州市麗高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該公司有關負責人鄔新民介紹,藍蓮花公館商住樓項目,計容積率建築面積為16560平方米,2011年4月20日經市國土局批准,獲得該宗出讓地的使用權。

項目開工前,該公司依據職能部門的規定,辦理了相關批報建手續並交納了相關費用,於2015年5月份全部完工。2015年6月26日獲得主管部門批准,領取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開始現房銷售。

2016年9月,該公司向市規劃局提交規劃驗收請求。因國土部門要求該公司必須按照2017年9月20日這個時間點補交地價款,導致規劃驗收工作至今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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鄔新民解釋稱,該公司不是拒絕補交地價款,而是認為補交地價款的確認日期不合理。該公司是2015年5月21日收到惠州市規劃局的文件,要求該公司按照2013年6月21日出臺的《惠建用字【2013】2號會議紀要》內容,完善國土相關手續,並未明確說明是補交地價款。此前,國土部門也從未告知該公司,需要補交地價款。

鄔新民認為,在該《會議紀要》出臺之前,該公司分別於2011年7月22日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11年11月30日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也於2011年11月9日獲得聯審通過。之後,又分別於2013年8月5日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3年11月7日辦理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該公司對藍蓮花公館的項目開發都是依法依規進行的,如果需要補交地價款,也應從規劃報建時間補交。

鄔新民表示,補交時間節點不同,補交的數額相差巨大,如果按照2013年標準,補交八九百萬就可以了;若按照2017年時間節點補交,需要補交1700多萬元,該項目開發還要虧損。

針對地價款補交時間節點的爭議,鄔新民曾代表公司多次信訪,懇請惠州市用地領導小組、國土、規劃部門能夠體察該公司的特殊情況,給企業一條出路。

部門說法

市住建局

建議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2017年11月22日,惠州市住建局向市政府督查辦遞交了《關於市麗高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補交地價相關情況及處理意見的報告》。

該《報告》介紹了市麗高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開發河南岸小烏塘商住項目的基本情況。根據2011年11月9日聯審審定的總面積及單位設計方案:該項目容積率5.24,建築密度25%。

《報告》指出,根據2013年6月21日召開的2013年第二次建設用地領導小組精神,統一認定歷史出讓居住用地容積率為2.0,要求住建部門在審查建設單位居住用地規劃建設方案時,容積率超出2.0部分需要到國土部門補交地價款。

惠州市住建局於2015年5月21日分別去函市國土局及市麗高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通知市麗高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到市國土局重新審核用地使用手續。

根據市國土局《覆函》,該局已要求市麗高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向市國土部門補交地價款後方可辦理規劃驗收手續。

《報告》指出,鑑於該項目土地轉讓時已審定了建築設計方案且在2013年6月21日前審定並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業務科室在收到《惠州市建設用地領導小組會議紀要》前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補交地價標準屬於國土部門的職能範圍。商請市國土資源局考慮該實際情況,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市國土局

有規可依,補交方案已遞交審批

為儘快解決業主訴求,惠州市麗高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曾於2017年9月15日向市國土局提出申請,要求補交因改變容積率需要向政府補交的地價款。

2017年11月17日,惠州市國土局回覆稱,土地出讓後經原出讓方批准改變用途或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在評估需補交地價款時,評估時間應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補繳地價時為準。如果該公司願意補交該地價款,應以該局同意補繳地價時為準。據此,惠州市國土資源局對惠州市麗高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申請從2013年8月份為時間節點補交地價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8月7日,惠州市國土局有關領導接受南都記者電話採訪稱,對於藍蓮花公館因超容積率需補繳地價問題,該局高度重視。按照有關規定,開發商不補繳地價,相關職能部門就不能批准建設,這種先建後補的程序,國土局絕不允許。8月6日,該局進行了專題研究,堅持依規辦事。目前,該局已經將按照2017年標準補繳地價的方案遞交惠州市用地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如果開發商對此無法接受,自行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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