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轉賬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史振科


可以做為證據,但如果對方提出銀行轉賬是由於雙方之間的其他民事關係,仍不能免除債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債權人憑藉債務人出具的借條,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提出已經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錢還給對方,並且提供了轉賬憑證等證據,但如果債權人又提出銀行轉賬是因為雙方其他的法律關係,比如雙方之間的貨款、租金等,這個時候證明責任又轉移到債務人身上。

擴展資料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說明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汙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

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

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視聽資料 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鑑定意見 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現場筆錄 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

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

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佈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

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念君回首


銀行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分為八大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而銀行轉賬記錄屬於書證,書證有其特點,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需要其它證據來印證,比如只有銀行轉賬記錄,沒法證實為什麼轉賬,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被害人陳述能講清楚其中緣由,而轉賬記錄有進一步印證了口供的真假,口供易變,但書證很穩定,可以證書客觀事實。所以銀行轉賬記錄能作為證據使用,而且在和陳述證言相互配合證實案件事實,書證的穩定性加強了證據的證明力,使用好銀行轉賬記錄這一書證,可以更好更客觀的證明案件事實。



刑律說法


銀行的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同時屬於書證的範圍,證據的證明力是很高的。如果對方主張說銀行轉賬記錄是其他經濟往來產生的話,這就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實想要證實的法律關係,否則法官不會支持想證明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銀行轉賬記錄是證據,證明力也很高,但是是否對案件有關聯,需要綜合分析確定的。


濟南王景生律師


作為法律從業者,明確告訴你,當然可以。以民間借貸為例,大額的借款一般來說法官都會要求出具借條原件和銀行轉賬或者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其他的款項往來糾紛,銀行轉賬記錄本身就能證明欠款變動情況。不過提醒你的是現在銀行轉賬記錄都可以備註,為了不必要的糾紛,可以在轉賬時註明這筆欠錢款的性質,這樣能避免很多麻煩。


把歷史畫給你看


首先,銀行轉賬記錄作為書證,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其次,這份證據能否為你承辦案子所用,取決於

這份證據與案子之間是否有關聯性,以及證據本身的真實、合法性。


沃盾法務


完全可以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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