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權分置”——集體所有權

2018年中央1號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中明確指出,“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宅基地“三權分置”——集體所有權


自1962年以來,從法律上和政策上都明確規定,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與此同時,社員長期免費享受使用權,後來出現的“一戶多宅”等現象可以看出,集體所有權的權能相對來說比較微弱。在農村人口結構不斷變動的新時代背景下,農村住房交易機會增多,落實集體所有權權能顯得更加重要。

集體所有權對宅基地的“佔有”權能

主要體現在對社員申請宅基地的批准權利和集體排他性的收回宅基地。社員使用宅基地,必須要向農民集體申請,只有農民集體批准了,才能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1982年國務院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在村鎮內,個人建房和社隊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都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査、批准的手續。任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佔地建房、進行建設或越權批准佔用土地。”可以看出,為社員審批宅基的權能是集體所有權“佔有”的主要體現。此外,由於各種原因,社員不再使用宅基地,農民集體也是收回宅基地的唯一合法主體。《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社員遷居並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生產隊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1990年《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已經“農轉非”的人員,要適時核減宅基地面積”,即農民集體有權監督宅基地的使用情況,若出現成員資格消失的家庭,農民集體有權核減宅基地面積。

1995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出臺文件《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即如果農民申請宅基地已經過了兩年但依然不建造房屋,將宅基地空閒下來,農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或者農民在申請的宅基地上已修建房屋,但倒塌了或拆了,兩年以上農民還未在這塊宅基地上重新建造房屋,即使農民已經通過頒證等程序獲得了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民集體依然可以在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條件下,註銷其土地使用權,合法收回這塊宅基地。

總之,農民集體通過批准、監督、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來體現集體所有權的“佔有”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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