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生效,註冊制上馬,酒業上市誰受益?


新《證券法》生效,註冊制上馬,酒業上市誰受益?

在上市和行將上市的酒類企業中,誰將率先獲得新政青睞?

文 | 雲酒團隊(ID:YJTT2016)

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生效,這也是其實施20多年來最重要的一次修訂。註冊制入法、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等均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此前傳聞已久的債券發行註冊制也正式進入倒計時,也為更多企業上市及融資拓寬道路。

在上市和行將上市的酒類企業中,誰將率先獲得新政青睞?機遇之外,企業又應當看到哪些紅線與挑戰?


核准制轉註冊制,債券發行門檻更低

據瞭解,在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出臺後,國務院辦公廳隨即下發《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落實好公司債券公開發行註冊制要求”。

同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關於企業債券發行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推行企業債券發行註冊制改革,而新一輪的企業債券受理工作也於3月2日正式啟動。

債券發行轉為註冊制,可以說是我國證券發行制度改革史中的重要轉折,而此前長達10年的債券發行核准制,也由此成為歷史。與核准制相對嚴苛的准入條件相比,註冊制的執行條款顯然更為靈活,資本運作的可操作性相較之前也更強。

新《證券法》中明確規定,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同時“鼓勵發行企業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

新《證券法》中對於發行債券企業的要求由曾經的“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審核環節相較之前也明顯簡化。文中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相關機構負責企業債券的受理、審核”,同時,按照註冊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業債券申報中的省級轉報環節,此前除企業債券“直通車”機制範圍內的地方企業,其餘企業均需提供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轉報文件。

值得關注的是,儘管在債券發行門檻上有所降低,但在違規違法的反制措施上,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監管力度,行政處罰由此前的最高6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並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違法者將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註冊制也為風投及創業投資等資本提供了更便捷的退出機制,有利於吸引更多的資本進入股權投資市場,反哺中小微創業企業。

3月6日,證監會修訂併發布的《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中,降低了創投基金享受反向掛鉤政策的門檻,取消了對從事5年以上長期投資基金鎖定期滿後的減持限制。業內觀點認為,與註冊制一道,這一即將於3月31日生效的修訂,將更好地發揮創投對於中小企業和科創企業的創新支持。


政策更彈性,哪些酒企將受益?

“企業債券發行實施註冊制,將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中國經濟導報》3月11日發文指出,債券市場改革紅利的釋放一定程度上會使債券市場發行擴容,企業融資層面的便利化程度將會明顯提升,這對當前處於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中的企業,尤其是綜合實力較弱的民營、中小企業是重要利好,有利於緩解信用風險和企業流動性壓力。

反觀酒類上市板塊,19家白酒上市企業之外,2019年前後,已有多家企業啟動IPO進程或將上市提上議程。

2019年營收130億的郎酒,將上市時間定在2020年;

於2019年6月進入上市輔導的國臺酒業也在近期會議上透露,將在今年4月底前提交上市申請;

貴酒股份收購上市公司“ST岩石”股份,也或將成為第20家白酒上市公司;

金沙酒業在近期召開的2020年全國經銷商大會上,重申了2024年主板上市的計劃。

行業觀點認為,准入限度的放寬和審核流程的簡化,很大程度上加速了酒企、酒商登陸主板的進程。對經營要求的降低,不但憑添了企業申請上市的成功率,也帶動了酒業整體上市的積極性,融資形式的多樣性,也讓更多省酒企業和二線名酒企業看到資本做強的可能。

“總體而言,對於新經濟公司而言,整體環境更寬鬆開放了,融資手段也更多元,更有利於新模式的優質企業在A股上市。”一位不願具名的經濟人士表示。而在華致酒行作為酒類流通領域第一家企業率先上市後,在酒類新零售板塊頗有成效的酒仙網和1919,也被視為上市熱門。

公開信息顯示,酒仙網已在2017年6月30日終止新三板掛牌,至2017年起,其盈利水平實現多年翻漲,2017年實現淨利潤2200萬元,2018年實現淨利潤8000萬元。在此基礎上,酒仙網董事長郝鴻峰也將2019年的盈利目標定為2.5億元。從盈利水準上看,無論新老規定,酒仙網都已達到IPO對硬性要求。而此番新政的上馬,對於酒仙網或者1919而言,都將是極大的機遇。

而知名財經博主《價值投資日誌》也發表觀點稱,新《證券法》最大的影響,就是資金向行業龍頭靠攏,優質股會得到溢價,垃圾股將變得無人問津。由此反觀酒業現有19家白酒上市企業,馬太效應和行情分化的局面將愈演愈烈,茅臺、五糧液等股價表現將繼續穩增,對於瀘州老窖、汾酒、古井貢酒等潛力股,也將是得到漲價機會,優勝劣汰之後,A股酒企生態的持續淨化,也為更多實力企業順利實現IPO創造了可能。


制度的緊與松:為什麼說註冊制是把雙刃劍?

對於融資而言,上市固然是極好的選擇,但上市後也會不可避免的帶來權利的分散與制約,監管力度的嚴格,同樣也使很多企業在上市後的行動力和決策力遭受影響。

發生於2015年的康達爾與京基集團間的股權糾紛,就是最真實的案例。

京基集團是深圳本地房地產商,其通過安排員工隱瞞增持康達爾等手段,最終會成為康達爾第二大股東,並對公司控制權虎視眈眈。2015年11月,康達爾以董事會決議方式,宣佈對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多項股東權益進行限制。

由於事件一直未有進展,雙方最終對簿公堂,而受理該案的深圳市中院,卻在當年12月8日以“股東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非股東自願放棄,否則非經嚴格法律程序不得剝奪或限制。”為由,宣判康達爾訴訟無效。

由於該事件在較長時間內未能得到解決,康達爾方面最終在2016年12月1日宣佈停牌,並以擬籌劃涉及購買資產等重大事項為由,轉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除此之外,像西藏旅遊等上市企業也在近幾年來遭遇類似股權紛爭所帶來的困擾。

有業內人士指出,“好進好出”換種角度說是對現有垃圾股、弄虛作假的上市公司,還有炒題材的假科技股的清除,對於這部分上市企業是大利空,也是對中小創業板企業的大洗牌。而保護機制的相對削弱,破發和退市的機率大大增加,對企業的經營收益情況和品牌形象都是極大的損失。

“以前A股是大鍋飯,註冊制相當於改革開放。”正如《價值投資日誌》的觀點所述,機遇面前人人平等,但企業享受政策的前提還是在於對自身上市需求的正確評估,以融資和擴張為目的盲目上市,必將遭受被資本顛覆和拋棄的風險,而與之相比,企業做強主業,壯大自身實力,以業績作為申請上市的基礎似乎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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