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銷售挪用資金二百餘萬被判刑

李某原是某旅行社前臺銷售員,在做銷售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公司管理規定,通過篡改系統信息、支取現金等方式挪用該旅行社人民幣2115805.4元,用於償還個人貸款,後退還公司人民幣116234.23元。李某明知公司報警後在現場等待民警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自願接受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根據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法院對公訴機關建議予以採納。

前臺銷售挪用資金二百餘萬被判刑

前臺銷售挪用資金二百餘萬被判刑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廣東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本案李某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其數額較大,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會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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