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節】“關愛婦女 與法同行”成安檢察給你一份不一樣的普法禮包

今天是第110個“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在這個特別的日子裡,成安檢察給各位女同胞們送上一份暖心的普法禮包,讓大家更好地瞭解自己的權益,用法律保護自己,溫暖過節!

【婦女節】“關愛婦女 與法同行”成安檢察給你一份不一樣的普法禮包

婦女權益保障普法問答篇

問: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是否有效?

無效!《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問: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女職工怎樣辦?

用人單位如違法辭退女職工,女職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問:女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怎樣維權?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含義?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怎麼辦?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問:男女雙方對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並辦理了離婚登記。之後,對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反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支持,由法院確定。

有人曾這樣讚美女性:用世間最美的筆寫你,傾盡世間最亮的色彩畫你,也難及你的萬分之一。女性是善與美的化身,在這個屬於女性的節日裡,成安檢察祝女同胞們節日快樂,永遠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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