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州印發《關於加強自治州城鎮汙水再生利用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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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水處理網訊: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發佈了《關於加強自治州城鎮汙水再生利用工作的實施方案》,詳情如下:

新疆博州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各綜保區、景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於加強自治州城鎮汙水再生利用工作的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加強自治州城鎮汙水再生利用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鎮汙水再生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新政辦發〔2019〕119號)精神,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總體要求,加強城鎮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進一步提高全州城鎮汙水再生利用水平,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㈠ 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方針,圍繞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總體要求,進一步提高城鎮汙水再生利用水平,促進水環境全面改善,推進水資源節約和可持續利用,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㈡ 基本原則。一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公共財政在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運營方面的主導作用,按照“統一規劃、優先發展、適度超前”的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廣泛參與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探索城鎮汙水處理廠科學運營管理模式,推進建立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市場化、專業化運營機制。二是因地制宜,系統推進。堅持問題導向,以系統提升城鎮汙水再生利用水平為重點,按照“分期實施、發展用戶、分質供水”的要求,合理確定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模和佈局,促進節水減排;嚴格落實自治區、自治州關於開展河湖突出問題整治行動的相關要求,禁止違法違規向河湖排汙,確保設施佈局及建設標準與區域、河湖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目標和納汙能力相協調。三是資源統籌,循環利用。強化再生水的開發利用,將再生水資源納入區域水資源進行統籌配置,不斷推進再生水的資源化和商品化,切實做到“蓄水是基礎、節水是關鍵、調水是補充”,實現水資源的“優水優用、循環利用”。完善政策法規,理順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不斷提高運營管理水平。

㈢ 工作目標。充分利用城鎮汙水資源,進一步提高汙染物削減效率和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緩解自治州水資源短缺的現狀,到2020年,全州城鎮汙水再生利用率達到20%以上,艾比湖周邊縣市處理達標後的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綜合利用,嚴禁排入河湖和溼地;基本形成城鎮再生水價格機制、設施建設投融資機制、區域水資源統籌配置機制和規範化運營管理長效機制。到2022年,全州城鎮汙水再生利用率達到25%以上(博樂市達到35%以上);建立健全城鎮再生水價格機制、設施建設投融資機制、區域水資源統籌配置機制和規範化運營管理長效機制。到2025年,全州城鎮汙水再生利用率達到30%以上(博樂市達到40%以上)。

二、重點任務

㈠ 做好試點示範帶動。博樂市作為自治區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要按照優先發展工業用水大戶,兼顧發展中小用戶,再以景觀環境、市政雜用、園林綠化、洗車、衝廁、荒漠生態林灌溉為補充,逐步擴大用戶範圍和利用量;博樂市作為全州汙水再生利用試點市,於2020年1月底前編制汙水再生利用工作方案,報自治州住建局、水利局、發改委備案。

㈡ 完善專項規劃編制。2020年3月底前,各縣市要根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完成本縣市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的編制(修編)工作。專項規劃要符合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統籌佈局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和汙水再生利用設施,要明確汙水再生利用目標以及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任務,並與水資源綜合規劃、節水型社會和城市節約用水規劃等相協調。各縣市在編制(修編)水資源綜合規劃時,要將再生水資源與地表水資源、地下水資源等共同納入本地水資源統一配置。

㈢ 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各縣市要按照專項規劃確定汙水再生利用目標以及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任務,結合《自治區城鎮汙水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十三五”規劃中期評估報告》《自治區城鎮基礎設施補短板儲備項目庫》等,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建立年度建設項目庫,並按年度做好項目庫動態更新工作。要加快組織開展城鎮汙水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

㈣ 統籌推進設施建設。各縣市要加快推進城鎮汙水處理廠提標改造,確保按時完成《自治區貫徹落實中央第八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業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自治州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治州城鎮汙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中相關目標任務;要因地制宜加快推進汙水深度處理設施建設,確保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模、工藝標準等滿足汙水再生利用目標和用戶水質要求;要在充分考慮用戶對水質、水量、水壓和安全性要求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工業用水、城市雜用水、景觀環境用水等再生水分質分壓系統建設,確保系統運行經濟合理、安全可靠;要統籌城市道路建設、棚戶區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園林綠地建設、水系建設(改造)等主體工程建設進度,有序推進汙水再生利用配套管網建設,確保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要加強冬季再生水資源的存儲利用,通過中水庫等“冬儲夏灌”儲存設施,進一步提高城鎮再生水利用水平;要強化建築中水利用,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並積極推動其他新建建築安裝中水設施。

㈤ 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各縣市要嚴格執行新建、改(擴)建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再生水水量水質滿足建設項目用水需求的,要優先使用再生水;在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環評審批、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依法將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作為重點審查和監督內容,確保工程措施落實到位;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由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定。

㈥ 規範設施運營管理。各縣市要加強對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儲存設施和配套管網的定期檢測,防止管網洩漏、爆管、汙染物入滲、水質惡化等情況發生。再生水生產運營單位制定並嚴格執行設施運行的質量控制方案,建立健全汙水再生利用設施運行檔案和資料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管理體系,保證設施穩定運行,並按相關標準規範要求,開展檢測監測工作,確保水質、水量、水壓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㈦ 建立健全再生水價格機制。發改部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推進自治區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2〕129號)要求,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按低於同期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價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確定不同使用功能的再生水價格,促進再生水價格覆蓋生產成本。2020年底前,制定並出臺再生水價格,基本形成再生水價格機制。

㈧ 嚴格水資源管理。水利部門要全面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制度,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項目,不再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20年起,具備再生水替換條件的城市雜用水要全部使用再生水,符合利用條件的工業用水、景觀環境用水以及林業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到2022年,城市雜用水要基本完成再生水替代工作。

三、保障措施

㈠ 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人民政府是汙水再生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把汙水再生利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完善工作機制,統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任務分工,強化責任,各盡其職,密切協作,切實增強汙水再生利用工作的整體性和系統性,把汙水再生利用工作落到實處。

發改部門要建立健全再生水價格機制,牽頭編制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積極爭取資金補助,並將汙水再生利用作為項目立項審批的重要內容,強化源頭管理;財政部門要加大城鎮汙水再生利用項目的資金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專項債券支持;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建設單位做好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項目環評工作,明確水質標準和排放要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要將城鎮汙水再生利用總體目標納入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合理佈局汙水再生利用設施用地,明確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對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專項規劃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住建部門要組織開展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專項規劃編制(修編)工作,並積極推進專項規劃的實施,要加強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竣工驗收等建設環節的監管力度,強化汙水再生利用設施規範化運營管理;水利部門要將再生水資源與地表水資源、地下水資源等共同納入本地水資源統一配置,並按照水利部《關於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的指導意見》(水資源〔2017〕274號),將汙水再生利用作為重要非常規水源利用內容,納入缺水地區水資源規劃,並統籌實施;林草部門要積極推進林業用水的再生水替代工作;工信、商務、科技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阿拉山口綜保區、博樂邊合區、各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汙水再生利用工作,提高工業企業汙水再生利用水平。

㈡ 加大資金支持。各縣市要嚴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辦法〉的通知》,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城鎮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推進汙水再生利用的市場化和產業化;要積極爭取將城鎮汙水再生利用建設項目納入綠色金融項目庫,並爭取國家資金支持。

㈢ 強化監督檢查。水利部門要將汙水再生利用納入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並將年度汙水再生利用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重點考核內容,加強汙水再生利用行業監管。住建、水利、發改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大對各縣市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與規範化運營管理的督導力度,定期公佈出廠的再生水主要指標,確保再生水的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中水標準。生態環境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尾水排放去向的監管力度。

㈣ 開展宣傳培訓。各縣市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組織開展專題宣傳,提高企業、群眾對汙水再生利用的認知度和接受度,營造全社會共同理解、關心、支持汙水再生利用的良好氛圍。要加強汙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運營管理企業技術人員培訓,不斷提高運營管理水平,確保規範安全達標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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