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剛剛,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剛剛,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剛剛,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

  

我局對你們執行的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林業或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質量進行檢查,發現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7年年報審計存在的執業問題

  

(一)未保持職業懷疑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

  

你們未對部分項目應收賬款回款比例偏低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採取進一步程序核實回款比例明顯低於合同約定付款進度的原因,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對不一致的審計證據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序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

  

你們從不同來源獲得的審計證據存在矛盾,但你們未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序落實該差異,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部分項目收入審計證據不充分

  

對於部分重要項目收入,你們未取得合同約定的關鍵審計證據,審計證據不充分,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未對回函地址異常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序

  

部分詢證函回函地址異常,你們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序落實,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的規定。

  

(五)未對回函金額不一致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序

  

部分詢證函回函金額不一致,你們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序落實差異,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六)未保持應有謹慎未能發現穿行測試中的控制偏差


穿行測試結果顯示部分業務流程的相關控制點存在控制缺失,你們卻未識別上述偏差,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2018年年報審計存在的執業問題

  

(一)未對控制偏差保持充分職業懷疑,導致未能發現關聯方資金佔用

  

內部控制測試中,你們抽取的員工借款樣本存在超過借款額度且逾期未歸還的情況,但你們未識別出該控制偏差。在未取得該員工詢證函回函時,你們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採取進一步程序,也未確定該內部控制偏差對相關風險評估、需要獲取的證據以及控制運行有效性結論的影響,導致未能發現公司存在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問題,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部分應收賬款函證程序不到位

  

對於部分符合你們確定標準的客戶,你們未進行函證,也未在底稿中說明不予函證的理由,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部分前期差錯更正取得的審計證據不充分

  

部分項目以前年度審計時,你們已取得交易對方回函或者現場走訪確認與永安林業財務處理一致。永安林業在2018年對上述事項進行前期差錯更正,你們僅根據公司內部文件,就認可公司關於以前年度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審計證據不充分,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部分項目收入審計證據不充分

  

對於部分重要項目收入,你們未取得合同約定的關鍵審計證據,審計證據不充分,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警示你們:

(一)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

(二)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2020年4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3月9日


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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