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京控”制度入手,談清代臣民告御狀的難度究竟有多大

看了這麼多年的影視作品,相信大家對古代臣民遇到冤情無法在當地得到解決,採取各種手段告御狀並不陌生,從這些影視作品看,似乎告狀者只要把御駕一攔或是把登聞鼓一敲,冤情就會被皇帝下令受理,冤情就可以得以昭雪。但是,古代告御狀卻沒有這麼簡單,其遇到的各種艱辛和受到的阻礙是常人難以想象的,即使冤情僥倖得以昭雪,自己也往往付出沉重的代價。俗稱的告御狀其實就是司法意義上的直訴制度。作為一種讓底層民眾伸冤訴苦的司法救濟制度,直訴制度源於周朝,隋唐時代臻於完善,明清時代發展到巔峰,最後終結於清朝“京控”。本文打算以清朝的“京控”制度為例,談一談清代臣民告御狀到底有多艱難。

京控制度的象徵意義與皇權的兩難境地

京控,即官民有冤抑者赴京向都察院、通政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控,是清代官民申冤的重要途徑。京控,可以說是正常的司法、監察渠道之外的一種補充,大略相當於今天的進京上訪。鄭小悠在其著作《清代的案與刑》中說:清代的京控從廣義上說有兩類:一是各地百姓控訴於在京各衙門,如通政司、都察院、步軍統領衙門等。二是各地百姓直接向在京或出巡在外的皇帝控訴,主要有“攔輿、叩閽”兩種形式。清代史料對“京控”一詞確切的記載見於《清史稿·刑法志三》:“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但是,《大清律例》中並沒有“京控”一詞,只是有“來京呈訴”“赴京控訴”的記載。


從“京控”制度入手,談清代臣民告御狀的難度究竟有多大

擊鼓鳴冤


在封建威權社會,王朝統治者通過各級官吏管理兆萬臣民,各級官吏出於各種考慮,在徵稅納糧、審案刑罰等各方面都可能出現有意無意的差錯,底層民眾在民間受到了不公正對待,如果無法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得到解決,勢必會將對社會的不滿情緒積累下來,長此以往,難免會成為王朝的不穩定因素,甚至會在適合的情況下集中爆發出來,這顯然不是皇帝所希望看到的。因此,王朝的統治者通常要給予普通臣民一個向自己反映冤情的渠道,把問題歸咎於地方政府官員身上,彰顯自己作為天子的“青天”形象,進而鞏固自身的正統性和公正性。

因此,就京控制度來說,其象徵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百姓來告御狀,無疑是表達了一種對最高權威的承認和信任。作為最高統治者,看到臣民不遠萬里,來到京城懇求他的聖裁,以天子自居的皇帝的權力掌控感油然而生,尤其是身為少數民族的清朝皇帝。但當京控者紛至沓來,案件堆積如山時,皇帝又難免心生厭煩。這就使得皇權在面對告御狀情況時陷入了兩難境地。

圍繞京控制度,大體形成了中央為彰顯“政平訟理”,地方官員為“勸民息訟”的博弈。在這一博弈過程中,平民百姓的冤屈與否、司法的公平正義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王朝統治階層內部的平衡關係。站在被民眾投訴的地方官吏一方看,官官相護更是萬年不易的傳統。由於派專使出京查辦成本太高等緣故,歷代中央政權對於各地民眾的越級上訪上訴,絕大多數只能發還各地自行處理,所以很難走出層層批轉、官官相護、讓老百姓繞來繞去繞不出頭的怪圈。

清朝各時期皇帝對待告御狀的態度變遷過程

清朝入關定鼎中原之後,在順治康熙年間,由於清朝帝王仍保持了較濃厚的遊牧民族生活氣息,每年都會到北方的木蘭圍場狩獵,史稱“木蘭秋狩”。臣民有冤屈往往多采取叩閽的方式,在皇帝往來途中攔車駕告御狀。由於臣民所告之事大都是一些田土細事,使得皇帝感到厭煩。康熙皇帝曾說過:“民人果有冤抑,地方督撫等官儘可申訴。今因朕巡幸,紛紛控告,不過希圖幸準,快其私怨”。對告御狀的態度逐漸嚴厲,不再輕易接受叩閽,並對叩閽的處罰愈加嚴厲。

到了雍正皇帝時期,京控制度開始形成出現,出現了一系列京控案例,並在《大清律例》中出現了相應的例文,由此形成了一定的京控規矩。主要體現在:一是隻接受刑事案件,將民事債務糾紛排除在外,以免京控案件數量過多。二是儘可能地將案件發回原審衙門審理,避免因京控影響現有的司法秩序。總體來看,雍正皇帝對京控告御狀的態度是比較消極的。

在乾隆年間,先後多次對京控制度進行梳理完善。在乾隆三十七年頒佈的例文規定,各省督撫是地方最高一級的司馬機構,凡是各州縣審理的案件,經過上控至督撫而不受理或審案不當的,或者未向督撫上控而案情重大的,可以向都察院等申訴再由受理部門上報皇帝定奪。確定了京控案件的處理方式,即“或奏或諮,分別辦理”。“奏”是指向皇帝稟告處置,“諮”是指交給專門掌管刑名的刑部處理。最後,明確了婚姻、土地房產糾紛不受理。

到了嘉慶和道光皇帝期間,京控的重視程度達到了巔峰,相應地,京控案件數量也水漲船高。在乾隆皇帝後期,大清帝國的根基早已蛀空,國勢日益衰退,吏治日益腐敗。嘉慶皇帝親政後,以果斷處死權臣和珅為契機,開始對官場吏治進行大力整治。為了更有效地獲取基層實情,他在司法領域大力加強了對京控案件的重視程度。嘉慶四年,嘉慶帝下詔:“嗣後都察院步軍統領衙門遇有各省呈控之案,俱不準駁斥。其案情較重者,自應即行具奏。即應有諮回本省審辦之案,亦應於一月或兩月,視控案之多寡,匯奏一次”。此詔一出,京控案件的數量急劇增加。據史料統計,乾隆皇帝在位60年,案件12件,年均0.2件;嘉慶皇帝在位25年,案件128件,年均5.12件;道光皇帝在位30年,案件202年,年均6.7件,從咸豐皇帝開始直到清朝滅亡,京控案件的年均數量趨於減少。咸豐、同治、光緒宣統年間分別為4.6、0.6和0.75件。

但是,即使是重視京控案件的嘉慶皇帝,也甚為蜂擁而至的京控案件之多所煩惱。嘉慶皇帝為此下詔:

“小民來京控告者,動稱必須面見朕躬始行申訴。堂廉之分甚遠,似此罔識尊卑,其情尤為可惡,並著刑部嚴定科條,即所控得實亦治以妄越之罪。倘審系虛誣,再加重之罪。”。

通過京控告御狀面臨的重重困難

雖然清朝官方為臣民京控告御狀提供了渠道,但是,從史料情況看,要想成功地為自己或是親朋好友伸冤,著實是一條荊棘之路甚至是不歸路。面臨著以下方面的困難:

一是進京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臣民們在地方上受到了冤屈,如果想要進京告狀,必然與所在官府的想法背道而馳,於是,避免京城知曉此事,官府便會採取各種手段阻止進京告狀,古代稱其為“截拿”。試舉一例,道光十三年,直隸廣平府肥鄉縣民人常守金和張宗啟等呈控常守銀與張宗明赴縣完糧,因見張小妮被誣為賊,其父張祥與捕役發生口角,被劉勃等喝令毆打,門丁捏稟該縣,即行責押。捕役復詐贓京錢三百吊,不給就被杖一百,先後因傷殘命,後來府控,該府委員驗明多傷。兩人要去京控時,該縣竟然“派差截拿”,不欲其進京。清末的東南漕運系統中,地方官員甚至養著打手“專毆控漕之人”,使得東南辦漕之民,控告無門,又進一步激起民變。

二是清代的京控處理流程人為操作性較強,出於官官相護的傳統,往往會將案件發回原地重審,大大增加了京控伸冤成功的難度。清代對於京控的處理流程有明確規定:都察院接受上訪後,認為情節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節較輕的,受理之後再轉回各省總督、巡撫辦理。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每年兩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結的案子,並向皇帝彙報。這時候,都察院等受理部門的判斷就成為了關鍵,出於官官相護的官場傳統,再加上地方官府勢必通過各種渠道遊說疏通,在京受理部門往往會將案件發回原地重審,不但使得案件久拖不決,甚至還會造成二次冤假錯案,使得申訴人遭到打擊報復。

以“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的“楊乃武小白菜”一案為例,在影視作品中,在電視劇裡,蒙受不白之冤的楊乃武被關押在死囚牢,命懸一線。不忍心胞弟被冤殺的胞姐楊氏,於是進京上訪。在遭受了種種挫折和“滾釘板”的酷刑之後,最終見到了慈禧太后,讓楊乃武的冤屈得到了平反。但是,在實際情況中,楊乃武得以昭雪可是飽受艱辛。先是其姐不畏艱辛,進京三年堅持不懈告狀,卻因京城和地方官官相護,幾經來回,都為此原判,使得案情最終“進呈御前”的重要推手,除了與楊乃武同省籍貫的各級官員熱心奔走,大聲疾呼外,來自以《申報》為代表的新聞輿論壓力也是不可忽視的力量。即使是擁有強大外界支持力量的楊乃武,打贏官司都花費了三年時間,普通無權無勢的民眾要想告御狀的難度就可想而知,比中彩票的概率小不了多少。


從“京控”制度入手,談清代臣民告御狀的難度究竟有多大

獄中寫狀


從“京控”制度入手,談清代臣民告御狀的難度究竟有多大

《楊乃武與小白菜》海報


從“京控”制度入手,談清代臣民告御狀的難度究竟有多大

《申報》關於楊乃武案的報道


三是清代京控制度為民眾伸冤人為設置了很高的門檻。一方面,進京伸冤先受刑罰。《大清律例》載:“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也就是進京申冤者,一般都要受到笞五十的懲罰。之所以這麼做,主要是朝廷認為進京告狀是對現行官僚體制的質疑,如不加以懲戒,勢必引發示範效應,加劇朝野政局的動盪。另一方面,《易經》有云:“訟則終兇”,中國傳統文化對以通過訴訟手段解決爭端持反對態度,因此,朝廷對維護民眾越級申訴權比較忽視,卻對阻止民眾伸冤羅織罪名提供法律手段。清代法律在認可人民上訴上訪權利的同時,又有不許刁民“假地方公事聚眾聯謀、約會抗糧、聚錢構訟”,以及“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扛幫赴京”等罪名和刑罰,簡直就像是為赴京投訴的準備過程度身定做似的,結果這些罪名都成了地方官截訪的殺手鐧。

四是清代朝廷設立的“告御狀”機制實質是一種糊弄百姓的愚民手段。

站在皇帝層面看,給底層民眾提供一個直接向京城有關部門或是皇帝申訴的機會,已經做足了高姿態,佔據了道德高地,至於民眾的合理合法訴求是否得到了滿足,已經不是關心的重點。前面已經提及,清代皇帝對京控也不是很重視,案件來的多了,也是不勝其擾,乾隆皇帝甚至下詔:“小民等如果實有冤抑,地方官不為審理,原不禁其赴京具控,但若稍涉虛誣,亦必加倍治罪。”。試圖威嚇進京告狀的百姓民眾。

再加上古語有云: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官不貪,則民無冤;民無冤,則天下安。自古以來,歷代王朝統治者都將天下百姓安居樂業,海清河晏視為追求的最高目標,百姓安居樂業自然天下“無訟”。 韓非的《忠孝》說:“所謂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親。”在講究穩定、等級森嚴的古代社會,不按照規矩出牌,進京告御狀本身就是以下犯上的罪名,這一舉動破壞了帝國既有的社會秩序,難以獲得帝國各級官員的支持和認可。因為打官司本身,就算是“民風刁頑”,也是對專制的威脅。因此,面對告御狀的臣民,即使是真的有冤屈,往往也是要受到懲罰,以儆效尤。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井陘知縣貪官周尙親魚肉鄉里、勒索無度,金良莊的紳士不堪負擔。大家懇請梁綠野出面想辦法。梁一口答應說:“為民請命,雖死不辭!”第二年二月,梁聯合李望春、梁進文、李馥等人,到正定府控吿縣官周尙親,知府方立經袒護知縣,反誣梁綠野“挾嫌滋事,斂錢抗官”,上報直隸總督周元理。周元理沒有認眞查實,按知府報吿上奏朝廷。綠野聞訊,又立即奔赴京城吿御狀。開始,乾隆皇帝偏信奏報,下詔拘捕梁綠野等人。梁綠野備受酷刑,不為所動,仍然冒死控吿。乾隆乃派侍郞喀寧阿、錢汝誠,尙書福隆安三人細加核查,他們查得實據,縣官確實是橫徵暴斂後,據實上奏。

於是乾隆降諭裁定:一,井陘知縣周尙親處絞刑。二,知府方立經袒護劣員,曲為開脫,革職。三,梁綠野等一干人,因為“哄誘村人,斂財聚眾,抗官毆差”,全部斬首示眾。四,周元理查德事不實,謊報案情,革去總督之職,予三品銜到正定修築隆興寺以贖罪,周元理誠惶誠恐,寺成後授左副都御史,仍署直隸總督。

結語

在古代威權社會,王朝統治者自詡為天子,面對龐大官僚機構不可避免出現的弊端和底層民眾遇到的冤屈,給底層民眾提供一個直接向京城有關部門或是皇帝申訴的機會,無疑是佔據道德高地,給予民眾虛無縹緲的申冤機會,皇帝也可以藉此把罪過歸咎於各級官員,在一定程度上彰顯自己的正統性。在這方面,少數民族出身的滿清統治者概莫能外。儘管在嘉慶和道光年間,因皇帝重視,京控制度曾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基於京控制度實質上只是一種糊弄百姓的愚民手段,民眾要想告贏御狀的難度極大,不僅費事費力,甚至還要付出生命的代價。到了清朝末年,京控制度糾正錯案的效率越來越低。一件京控案件,少則需要三年兩年,多則需要十幾年二十年方可審結。到光緒年間,關於“近年各省京控,從未見一案平反”,或“州縣承審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結”的記載,極為常見。

參考資料:《清史稿》、《大清律例》、《清代京控制度研究》、《京控:中國古代的進京上訪和截訪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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