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單位不給發工資,年前的獎勵也要雙倍扣除,怎麼辦?

Yes鑫


首先不發工資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據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和規定,疫情期間單位不得無故裁員,工資也需按照之前的準備發放。考慮到情況特殊,如果你和公司協商降薪或者晚發一段時間是可以的,但是直接不發工資就算違法了,可採取相應措施。依據為《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各地方還有各自專門的規定,可直接上當地的人社部門官網找相關政策信息。

另外你們公司不發工資的做法已經是違法行為,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賠償。


95後小年輕


唉,一度糾結於這個問題難以自拔,與公司溝通後,最後看自己了吧

首先按照法律,國務院規定年假只有三天

但今年國務院延長假期到了2月2號,工資的計算方式很有不同,具體看福利待遇了。

至於疫情期間工資不給發放這個事,很難說,首先按照相關規定,比如深圳

這個其實很難說誰對誰錯。

因為有些企業,它並不給你遠程辦公,但他又滿足條件準時復工了。而這個時候,因為你當地封路,或者回來後需要隔離等情況,你這個月並不能到點上班。這個時候,他以你沒有工作為由,拒絕給你發放工資。

講真,我也很迷,有懂的可以評論說說。

但總的來說,在2月2號到9號期間,這個禮拜不屬於國務院法定假期,而屬於地方調控政策要求,我的理解是,也就是說,這個時候屬於正常辦公狀態,但是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標準發放工資。但是.....這你也沒上班啊!或者說,這個班你自己也不願意補上!

那麼在很多勞動合同中,這屬於請假。

有諮詢過,但是發現也許到頭來很難說得清誰對誰錯。如果遇到疫情期間仍然給你發放工資的企業,那麼,踏實幹吧,如果不,那麼,社會就是如此殘酷。


而且這個期間,大部分企業都不好過,辦公室員工裁員情況太普遍了。說到底,連政府都要求協商處理了。


天外有隻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防控期間工資發放的問題。現在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是為防控疫情而合理限制人員流動的緊急措施,這幾天屬於休息日。

如上海市規定,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上海明確,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也就是說企業在未解僱員工情形下,仍需要支付社保,這段日期按照休息計算,那麼可能各地出臺政策不同,有些企業按工作日計算,這段時間就沒有給員工結算工資了。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必要時候大家也要勇於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權利。


剛子愛分享


首先,如果您提供了勞動,那公司直接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或不發工資,是不合法的。

就算您是在家辦公。根據法律,員工在家辦公是提供了勞動的。原則上講企業應該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

至於企業能不能以工作效率低降低工資,就要看員工的工資構成了。

如果您的工資是固定工資,那麼在家辦公降薪也是絕對不行的。

但是,如果您的工資裡包含有績效工資,在家辦公,效率降低,如果一些業績沒有完成。公司根據績效考核核算出績效工資降低了。那這樣降低,公司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疫情影響,企業確實面臨一些困境,企業向員工說明情況,與員工協商降薪,員工一致同意並簽字確認的。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律旅魚


疫情期間沒有沒有上班,單位不給工資正常,但是年終獎要雙倍扣除那就單位出具扣除理由了,勞動法裡好像可以為自己的合法利益據理力爭的。


旅居本地


我覺得這個二月不發工資情有可原,但是年前的獎勵屬於上一年的這個不應該取締,員工理解公司,公司也應該做好自己的本分才對,年前的獎勵畢竟和年後的疫情沒有太大關係,所以員工的基本福利還是得保障的。


路以漫


除了法定的假期,其它時間如果你都沒上班,不發工資也很正常?關於獎勵這個問題勞動法好像也沒相關的保護政策,如果有書面證明或許還行,沒有的話只能認了。要不你可以諮詢一下你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有些地方上可能有相對於疫情期間的工資管理方案,希望能夠幫到你。


明月玩數碼


企業,老闆,員工,

看似企業應該有錢,

老闆應該肯定有錢,

員工應該拿到全額工資,

其實大家都不容易,大家都有困難,

企圖也好,老闆也好,員工也好,

學著理解,學著包容,學會換位思考,


上海煒哥


疫情時候,大家都讓一步渡過難關


用戶吳芳


那就認命唄……還是得支持國家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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