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十問十答

【點擊右上角加'關注',全國產經信息不錯過】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下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與《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20個城市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和部分專門人民法院開展民事訴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杭州地區也列於其中

改革試點工作主要圍繞“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健全電子訴訟規則”五大主題版塊展開,以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

上期,我們通過十問十答的方式,瞭解了“小額訴訟”那些事兒(具體請點擊:關於小額訴訟的十問十答)

本期,我們同樣通過問答的方式,帶您瞭解“簡易程序”那些事兒。

1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2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二)發回重審的;(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另,產生較大社會影響、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案件,新類型或者疑難複雜的案件以及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案件也不應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3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案件,需要公告送達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4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本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5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6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7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經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電子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8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條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9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10

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全國產經平臺在疫情期間緊急設立全國疫情信息平臺,如有發佈需求,請聯繫霍老師,電話:18511001888;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