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是否必須簽訂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車德莉


首先肯定的說,只要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員工本人同意,企業方就必須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合同法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勞動者的利益,在《勞動法》實施之後,有些企業為了逃避責任,鑽勞動法的空子,所以針對這類問題在後來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上面新增了這類條款。

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企業方與員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員工本人在該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企業方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本人沒有犯有重大的過失性錯誤,企業方就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這裡的前提條件就是員工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辭職以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作為企業方沒有和員工個人簽訂書面性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員工本人依然在企業裡面工作或者經員工本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方沒有簽訂,這種現象就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沒有書面性的勞動合同,並不影響法律效力。

對於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就會有了一種法律層面的保護,有一種安全感和歸屬感,同時也能安心的紮紮實實的為企業服務,這樣也是對於企業的一種持續成長的保護。

對於企業方達到法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拒不簽訂的,作為員工個人可以和企業方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和依據,和企業方溝通來解決;同時對於種事情不到萬不得已的地步,我不建議員工動不動就去投訴和仲裁。

因為一旦和企業方形成了對立面去投訴和仲裁,也就意味著失去了這份工作。所以籤不籤書面性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員工不用過分的糾結,並不影響行程溼溼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實,先保住工作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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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題目描述的不清楚,應該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三次是否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主動權在勞動者的手中。

如果你作為員工,訂立過兩次固定期合同,例如2010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簽了第一次,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第二次續簽,那麼在2018年1月1日的時候,你如果還想繼續工作,就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公司跟你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無固定。

要是你有換工作或者離職的打算,不願意和公司繼續簽約,則也是完全可以的,提辭職辦手續就OK。

如果公司說第三次籤的時候可以籤無固定,但是要降薪或者降低別的勞動待遇,這個屬於違法的,必須與之前的勞動條件相同或提高。否則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懵懵懂懂的在第三次已經簽了固定期限,又沒有向公司提供過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的材料,這時候就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了。因為按法律規定,公司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簽訂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之日起計算雙倍工資,這個可沒有11個月封頂的限制喲!


衫雨欲來花滿樓


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這已經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我們先來看一下法條上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之規定,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上文中可以看出,兩次均使用了應當,這個詞在法律用語中是必須的意思。那麼,站在企業的角度,如果與某名勞動者已經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第三次則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當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時,可以簽訂固定期合同。

不過,為了防止後續出現問題,建議由勞動者書面提出簽訂固定期限的申請並存檔備查,以防範風險。

從實務中看,有很多企業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畏之如虎,其實,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鐵飯碗,並不是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的終身合同,根據相關規定,無固定期限合同僅是沒有確定解除日期的合同罷了,請遵守相關規定,確實保護勞動者權益,按相關規定執行。


老王觀職場


需要更正的是不是不固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是無固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你與單位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到期續簽勞動合同時,只要你提出、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必須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谷同。但如果你沒有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單位是可以與你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所以說不是必須簽訂無固定勞動期限,可以根據你自己的意願自由選擇。


一、什麼叫無固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5個前提: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不存在符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而勞動者又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單位不得隨便解除合同。但對勞動者來說約束性不大,勞動者想離職,可與單位協商,經單位同意後即可離職,如協商不成只需提前30日給單位提交書面辭職通知,也可離職。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Xiangyang紅哥


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說的很清楚,存在幾種情形是不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首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協商不一致就不需要,法律條款上用的“可以”二字,不是強制或者必須二字,這個並不存在強制性。
  • 其次,針對在一個公司工作連續滿十年的/國企改制的勞動者快退休了,公司應當簽訂,勞動者提出籤固定期限的除外;
  • 第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該尊重員工意願,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第四,就是企業違法,未和員工簽訂合同滿一年以上的,國家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明確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抱著鐵飯碗看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性辭退的相關情形。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補償金;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將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若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所以,作為我們勞動者,不要以為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以為是拿到了鐵飯碗,就可以為所欲為,就可以天天睡大覺高枕無憂了,不應該抱著這中態度去工作,而應該積極的學習,提做好養老計劃,保持一種持續的學習力,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持久的生存能力,不怕裁員,不怕上年紀了沒工作沒輸入來源。


松山湖老陳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一般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提出要求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需要簽訂的,用人單位是沒有選擇權的,但是前提是勞動者必須沒有存在相關的過錯,如果勞動者存在一些過錯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話,也是例外的,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也不是什麼情況下都必須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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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結合辦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實務經驗,分析建議如下:

1、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在符合以下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即:(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

2、如果勞動者單方提出要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也就是2008年以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決定權在勞動者手中。

第一,勞動者主張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可同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是允許的。

第二,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為違法,不受法律保護。

  1.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的,也就是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形,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等;
  2.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能夠從事用人單位原工作或者另行安排工作的;
  3. 勞動者能夠勝任工作,或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能夠勝任工作的。
第三,用人單位應籤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是區別對待,不是一定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大凡田e洞察


一、如果是用人單位的話,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此舉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但有幾個例外:1、勞動者不願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影響本單位工作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不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的;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經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沒有上述的例外情況,用人單位是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不作死的話,這對於勞動者是個“保命”條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的話,需要承擔鉅額的經濟賠償金。

二、如果是勞動者的話,經與用人單位單位協商可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選擇權在於勞動者。


中醫錢大夫


是的,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除“員工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續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對企業強制性的規定要求,傾向於對勞動者的保護。

2.《勞動法》實施後,勞動者鮮有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成功的,其原因就是《勞動法》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符合“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這個條件,實踐中只要勞動者一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就馬上決定不續延勞動合同。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在勞動者夢中才出現,而後《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便將這個絆腳石刪除了,使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的更加簡單,但不知道又有多少企業在黯然神傷?

綜上所述,希望對勞動合同的續簽的相關問題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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